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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旁一小伙做兼职赚了28.88元,却被抓了!这种“兼职”别干

作者:钱塘新区网

“加群挂机就可赚钱”

如此“兼职”是否心动?

千万别干!

当心成为骗子“帮凶”

轻松“兼职”

近日

萧山瓜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内的吴某某(化姓)

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在掌握证据后

民警将吴某某传唤调查

经查

吴某某在网上找了

“加群挂机就可赚钱”的兼职

按照对方要求

提供自己的两部手机

一部用于拨打电话

另一部用于视频通话

大江东旁一小伙做兼职赚了28.88元,却被抓了!这种“兼职”别干

吴某某只需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

拨通电话

由对方进行远程操作

见对方冒充“客服”等身份

与他人通话

吴某某也询问

这“是否犯法”

其实他心中早有答案

但禁不住金钱诱惑

只敢趁家人不在的时候

偷偷操作

大江东旁一小伙做兼职赚了28.88元,却被抓了!这种“兼职”别干

追悔莫及

做了几次任务 忙活了大半天

等到结算的时候

吴某某却被“中间商”抽了成

只收到28.88元报酬

大江东旁一小伙做兼职赚了28.88元,却被抓了!这种“兼职”别干

不仅钱没赚到多少

还被蜀黍带走

吴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

在明知他人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

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替他人拨打电话

变相将号码借于他人

以假冒客服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

大江东旁一小伙做兼职赚了28.88元,却被抓了!这种“兼职”别干

目前 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也被收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萧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