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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4个案例

作者:麦读法律阅读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4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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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读君按:本文是从王泽鉴教授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所作题为《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与法律教育》的讲座中整理出来的四个案例,感谢公众号缘法拾贝的分享,和大家共同学习。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4个案例

作者=王世鑫来源=微信公众号 | 缘法拾贝原题=讲座笔记: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与法律教育》文章有删改

01 两个典型案例

(1) 故障的咖啡自动贩卖机60年前在德国慕尼黑大学上课听到的案例甲在某地摆设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二个5元马克硬币,机器故障,输出一杯咖啡、二个5元马克硬币。乙见四处无人,取走该杯咖啡及二个5元马克硬币。请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4个案例

(2)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号判决甲与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甲出卖A屋给乙,并移转所有权,乙向丙贷款100万元,并擅以该A屋设定抵押权。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利?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4个案例

(3)案涉的两个重要请求权

前揭二个案例,涉及二个民法上重要的请求权基础,在理论及实务上极为重要,必须明辨:

1.物上请求权:民法第767条:「Ⅰ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Ⅱ前项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准用之。」须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第1项前段、中段、后段,系三个独立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请求权:民法第179条(民法典第985条),采类型说,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及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尤其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兹再举一个基本案例加以说明:

甲出卖A屋给乙,交付其屋,办理登记并移转其所有权。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4个案例

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02 法律系学生租屋被拒

甲住澎湖,考上台北某大学,急于寻找租屋。某日在大学附近发现乙 在某公寓前张贴租屋广告:「A屋出租:10坪套房,厨浴俱全,租金每月10000元,水电另计,租期最少一年,即可入住。」甲入内参观,甚为满意。甲三日后到乙处,表示租屋,同意所提条件,并郑重表明自己是法律系学生。乙回答: 「不愿出租给法律系学生。」甲表示乙有歧视,坚持租赁契约成立,乙有交屋义务,有无理由?

一、解题思考

(一)要约与要约引诱关于契约成立,首须区别好意施惠行为与契约。其次应明办要约的引诱与要约。要约与要约引诱二者不易区辨,民法特就二种常见的争议问题明文加以規定。民法第154条第2项规定:「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民法典第473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所谓不视为要约,系指要约的引诱。 货物标价视为要约,但要约人得预先声明不受拘束(例如标示货物为样本,第154条第1项(第472条)但书) 。报纸上常见各种人事广告、房屋买卖、房屋出租广告,特设本例说明要约与要约引诱的区别,及其所涉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

(二)解题构造A、甲得否向乙依民法第423条(第708条)规定请求交付A套房(a)租赁契约?甲与乙相互意思表示一致(153)(134I)1.乙的要约?

(1)要约:受法律上拘束的意思表示

(2)出租房屋系对公众邀约:要约引诱

(3)不成立要约(─)

2.甲的要约

(1)受拘束的意思表示:要约

(2)要约发出:对话

(3)要约生效:乙了解(94)(137I)

3.乙的承诺

(1)乙拒绝承诺

(2)要约消灭(b)租赁契约不成立B、甲不得向乙依民法第423条(第708条)规定请求交付A屋

二、解答

1. 甲得向乙依民法第423条(708)规定请求交付A屋,须甲与乙间要约与承诺二个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成立租赁契约。

首须认定的是,乙出租A套房的广告是否为要约。要约系欲以一定可确定的要素与相对人成立契约,在法律上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乙出租A套房的广告内容包括标的物及租金,虽具可确定的要素,但因系对公众为邀约,不具在法律上受拘束的意思。之所以如此解释,其理由有二:(1)若属要约,乙将与任何为承诺之多数人成立契约,承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2)是否成立租赁契约亦须考虑相对人的性质、支付能力等。乙出租套房的广告非属要约而系要约的引诱 。

甲因乙的要约引诱而对乙为表示愿以所提条件承租A套房,其内容可得确定,并具受法律上拘束的意思,应认系对乙为对话要约,因乙的了解而发生效力(第94条)(137I)。乙对甲表示不愿出租,系拒绝甲的要约。要约经拒绝者,失其拘束力(第155条)(478),要约归于消灭。因此在甲与乙间并未因要约与承诺相互一致表示而成立租赁契约。

值得提出的是,甲认乙以其系法律系学生拒绝租屋,具有歧视性。拒绝要约不必说明理由,乃在体现缔约自由。乙对甲表示:「不愿出租于法律系学生。」或系基于以前经验,或为避免纠纷,或出于其他缘由,非迳可认为具有歧视。拒绝缔约的理由纵使具有歧视性,并不因此使乙负有缔约的义务,甲与乙间不成立租赁契约。

2. 甲不得向乙依民法第423条(708)规定请求交付A屋。

03 自动贩卖机故障一、案例事实

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2个5元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2个5元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2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受雇人所发现。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2个5元硬币?

二、解题思考

(一)事实与规范处理案例(无论是法学教育的案例演习、司法考试或法院诉讼)的基本步骤在于认定事实,明确案例问题(法律问题),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即由事实寻找规范,借规范认定事实,应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思考,目光流转于二者之间,彼此穿贯、相互解明。为此必须了解法律的规范体系。

(二)请求权基础及历史方法基于事实与规范的来回思考,而寻找检查认定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2个5元硬币的请求权基础,包括物上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民法典第235条)、不当得利(民法第179条)(民法典第985条)、侵权行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契约上请求权。

三、解说

(一)物上请求权Ⅰ:甲得向乙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民法典第235条)前段规定请求返还该2个5元硬币,须甲系该2个5元硬币的所有人,乙为无权占有。

1.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系要约,而非要约引诱。

2.乙投入2个5元硬币,系以默示意思表示对甲的要约为承诺,因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第153条第1项)(民法典第134条第1款、第140条第1款),而在甲与乙间成立买卖契约(民法第345条)(民法典第595条、第490条第1款)。

3.乙投入2个5元硬币乃在履行其支付价金的义务(民法第367条)(民法典第626条)。

4.乙将2个5元硬币投入甲的自动贩卖机,具移转其该动产所有权的让与合意,并为交付,使甲取得该2个5元硬币的所有权(民法第761条)(民法典第224、226、227、228条)。

5.该2个投入甲的自动贩卖机的5元硬币,因机器故障而跳出,其所有权仍归属于甲。乙擅取之放入口袋,因欠缺占有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Ⅱ: 甲得向乙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民法典第235条)规定请求返还其占有的2个5元硬币。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

Ⅰ:甲得向乙依民法第179条(民法典第985条)规定请求乙返还2个5元硬币的占有,其要件须乙受有利益,侵害甲的权益归属,致甲受损害,无法律上原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1.乙占有甲所有的2个5元硬币,受有利益。民法第179条所称受有利益,除权利等外,尚包括占有在内。

2.乙占有2个5元硬币,侵害归属于甲的权益,基于同一原因事实(直接性)致甲受损害。

3.乙无权占有甲所有的2个5元硬币,欠缺法律上原因。

Ⅱ:甲得向乙依民法第179条(民法典第985条)规定请求返还2个5元硬币的占有。

(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Ⅰ:甲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请求返还2个5元硬币,其要件须乙系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甲的所有权,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1.乙取走甲所有的2个5元硬币,系侵害甲的所有权,乙的侵害行为具不法性。乙系故意侵害甲的所有权。

2.乙对甲负损害赔偿责任,应回复甲损害发生前原状(民法第213条第1项),返还其取走的2个5元硬币。

Ⅱ:甲得向乙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请求返还2个5元硬币。

(四)契约上请求权?乙于甲所摆设的自动贩卖机投入2个5元硬币购买咖啡,成立买卖契约,并履行其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义务(民法第367条)(民法典第626条)。其所投入的硬币因自动贩卖机故障而跳出,乙应否将其再为投入,涉及契约后附随义务,乃契约法上的问题,暂置不论。

附: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模式(一)思考模式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4个案例

(二)通过案例认事用法

1.案例来源:(1)法院判决的案例化(结合理论与实务)(2)学说争议的案例化(深化对理论争议的理解)(3)法学想象力legal imagination(引导法律发展,如耶林的旧菜单案例)

2.认定要件事实:区辨与法之适用有关或无关的事实

(三)请求权基础的寻找

1.法之发现

2.法学方法论:(1)法律解释;(2)概括条款具体化;(3)法之续造①制定法内法之续造:法律漏洞与填补方法;②制定法外法之续造。

3.掌握民法的规范体系

4.通过再次研读案例来回思考于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

(四)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历史方法

1.请求权基础的意义: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原告)得向他方当事人(被告)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2.请求权基础方法:为何采请求权基础方法?

(1)法治国家原则:法律之依据

(2)明确法之适用;强化论证

(3)整合民法(私法)法律规定

(4)实体法与诉讼法

3.历史方法

4.请求权基础与历史方法的比较请求权基础为主,以历史方法为辅:(1)契约成立;(2)物权变动

原文内容由华东政法大学202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王世鑫,根据王泽鉴先生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作题为《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与法律教育》的讲座整理。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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