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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给与没有房屋户口的一方动迁利益,该约定有效吗?

作者:仁心法侃
离婚协议约定给与没有房屋户口的一方动迁利益,该约定有效吗?

案情简介:

小赤与小蓝协议离婚,其中对公租房及居住约定,双方住房,自行解决,同时约定,房屋动迁利益小赤、小蓝、小紫各占三分之一。后,房屋征收动迁,小赤作为承租人签署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小赤一人独占了全部动迁利益,小蓝、小紫起诉,要求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分割动迁利益,小蓝、小紫取得动迁利益的三分之二。小赤认为,不该给,理由是,其一,约定了房屋自行解决,其二,小蓝、小紫在房屋内没有户口,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不该分动迁征收利益。

你支持小赤,还是支持小蓝、小紫呢?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5331号

杨钦仁律师简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离婚中,离婚协议约定有动迁利益与动迁中,没有户口,不属于安置对象,就没有动迁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

法院的处理和前期分享内容也是一致的,就是按照约定处理,即使一方按照动迁政策,没有动迁利益,也有权按照约定分割动迁利益。甚至,法院不需对小蓝、小紫的同住人资格进行审查。

延伸问题,

事先的家庭家族协议对各成员动迁利益与实际动迁政策不一致怎么处理?

按照家庭家族协议处理。

所以,为防事后产生争议,房屋各方当事人对动迁作出明确约定,这样日后即使有争议,也能按协议处理。

法院裁判精选,

本院认为,小赤炎虽上诉认为应依据其与小蓝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存档的落款日期为2002年3月11日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处理住房。然该协议书仅载明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该约定与双方于2002年2月20日签订的《自愿协议离婚书》上载明的双方对涉案房屋使用部位的划分并不矛盾。该《自愿协议离婚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包含有对离婚后住房如何自行解决的约定。结合小蓝、小赤炎之后共同提出分户申请,实际户口分户,离婚后小蓝仍依据双方约定使用、控制相应部位并支付租金等事实,一审法院就此认定《自愿协议离婚书》的约定已经由双方实际履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因小赤炎系涉案房屋承租人,依法由其对外签署房屋征收中的相关文件,但其并不因此当然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况小蓝、小紫系依据《自愿协议离婚书》的约定来主张权利,本案亦不对各方的同住人资格予以审查。

离婚协议约定给与没有房屋户口的一方动迁利益,该约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约定给与没有房屋户口的一方动迁利益,该约定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