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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裔音乐家金鑫说,原曲是针对通信公司的侵权行为。

作者:贵阳网
中国裔音乐家金鑫说,原曲是针对通信公司的侵权行为。

音乐家夜郎金鑫。

贵州音乐家夜朗金新(艺名)创作的14首歌曲,成为一家通信公司的电话铃,他说他不知道。几个月前,他在得知该通信公司及其广东和遵义分公司被侵权后将该业务告上法庭。昨天,遵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想报名卖歌,发现歌曲被"偷"了

出生于贵州赤水,夜之郎金鑫多才多艺,既是歌手,又作曲,百度搜索中可以看到其歌曲,2009年,他创作了数十首歌曲。经过多年的爬行和滚动,在圈子里小名气。几个月前,北京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看到了他自己的40首歌曲,并希望签署转让协议,以每首2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40首歌曲。但在双方磋商过程中,这家总部位于北京的文化传媒公司发现,包括《为了爱色盲》在内的14首歌曲已成为一家通信公司的手机铃铛,媒体公司与夜朗金鑫暂停了协议。

夜郎金鑫说,当他的歌声变成手机铃声时,他不知道,在媒体公司负责人解释的同时,他收集了证据,将上述三名被告人放到被告席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每首歌曲108,000元的各种经济损失。

被告出示证据,要求驳回申诉

同日庭审中,三名被告人提出相关证据,证明14首歌曲进入某通信公司的手机铃声,并未侵犯原告夜浪金鑫的知识产权,而是合法行为。因此,法院被要求下令驳回原告的申诉。

被告的证据是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的彩铃增值协议,而上海公司通过与广东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的协议获得14首歌曲彩铃增值权,但最初,是当晚郎金鑫原代理人黄思涵向广东公司支付了14首歌曲彩铃增值权。

对此,黄思涵作为被告证人出席了当天的庭审。黄思涵说,2008年遇见金鑫后,他开始与他合作,成为自己的经纪人。夜郎金鑫答应给他11万的年薪。2009年,在获得南丁格尔金鑫授权后,他与广东公司签订了14首歌曲的增值协议,并拥有2年使用权。2012年后,他与广东公司续签了彩铃增值协议,获得歌曲使用权3年。黄思涵说,第一份协议,利润近2000元,他全部转入当晚郎金鑫的个人账户,但第二份协议利润近5000元,他没有汇给当晚的郎金鑫,因为,当经纪人时,当晚郎金鑫欠他工资。

初步调解:每首歌曲的赔偿金不低于5万元

但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夜郎金鑫表示,他从未聘请黄思涵作为代理人,也没有被授权将自己的14首歌用作通信公司的手机铃铛,也没有收到铃铛价值增加的费用。

法官要求黄思涵出具合同,成为金鑫的代理人,但黄说,原代理人作为金鑫的代理人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作为经纪人的时间段是从2012年4月到8月。

此后,法官要求黄思涵出具原告给他14首歌曲彩铃增值授权书,黄说,第一次有委托书,但他开公司搬了四次,无意中丢掉了授权书,而第二次续签的彩铃增值协议,就是当晚郎金鑫口头授权。

需要强调的是,每首歌都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14首歌曲中,郎金鑫立案14起,针对同一被告、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当天审理的,虽然审理了其中一首歌曲侵权案, 但相当于代表一个案件的14个案件。

当天庭审后,在法庭组织下,原件、被告愿意调解,原告提出每首歌曲加上诉讼产生的各种费用,被告需要赔偿5万元的本底,因为三名被告是代理人出庭,索赔人,3名代理人表示不能擅自带动, 会问公司,"五一节"部分后回复。

法官说,如果最后的调解失败,将宣判。我们的记者刘红从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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