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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裔音樂家金鑫說,原曲是針對通信公司的侵權行為。

作者:貴陽網
中國裔音樂家金鑫說,原曲是針對通信公司的侵權行為。

音樂家夜郎金鑫。

貴州音樂家夜朗金新(藝名)創作的14首歌曲,成為一家通信公司的電話鈴,他說他不知道。幾個月前,他在得知該通信公司及其廣東和遵義分公司被侵權後将該業務告上法庭。昨天,遵義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想報名賣歌,發現歌曲被"偷"了

出生于貴州赤水,夜之郎金鑫多才多藝,既是歌手,又作曲,百度搜尋中可以看到其歌曲,2009年,他創作了數十首歌曲。經過多年的爬行和滾動,在圈子裡小名氣。幾個月前,北京的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看到了他自己的40首歌曲,并希望簽署轉讓協定,以每首2萬元的價格購買他的40首歌曲。但在雙方磋商過程中,這家總部位于北京的文化傳媒公司發現,包括《為了愛色盲》在内的14首歌曲已成為一家通信公司的手機鈴铛,媒體公司與夜朗金鑫暫停了協定。

夜郎金鑫說,當他的歌聲變成手機鈴聲時,他不知道,在媒體公司負責人解釋的同時,他收集了證據,将上述三名被告人放到被告席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訴訟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并賠償每首歌曲108,000元的各種經濟損失。

被告出示證據,要求駁回申訴

同日庭審中,三名被告人提出相關證據,證明14首歌曲進入某通信公司的手機鈴聲,并未侵犯原告夜浪金鑫的知識産權,而是合法行為。是以,法院被要求下令駁回原告的申訴。

被告的證據是與上海某文化傳媒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簽訂的彩鈴增值協定,而上海公司通過與廣東某文化傳媒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公司)的協定獲得14首歌曲彩鈴增值權,但最初,是當晚郎金鑫原代理人黃思涵向廣東公司支付了14首歌曲彩鈴增值權。

對此,黃思涵作為被告證人出席了當天的庭審。黃思涵說,2008年遇見金鑫後,他開始與他合作,成為自己的經紀人。夜郎金鑫答應給他11萬的年薪。2009年,在獲得南丁格爾金鑫授權後,他與廣東公司簽訂了14首歌曲的增值協定,并擁有2年使用權。2012年後,他與廣東公司續簽了彩鈴增值協定,獲得歌曲使用權3年。黃思涵說,第一份協定,利潤近2000元,他全部轉入當晚郎金鑫的個人賬戶,但第二份協定利潤近5000元,他沒有彙給當晚的郎金鑫,因為,當經紀人時,當晚郎金鑫欠他工資。

初步調解:每首歌曲的賠償金不低于5萬元

但在當天的庭審中,原告夜郎金鑫表示,他從未聘請黃思涵作為代理人,也沒有被授權将自己的14首歌用作通信公司的手機鈴铛,也沒有收到鈴铛價值增加的費用。

法官要求黃思涵出具合同,成為金鑫的代理人,但黃說,原代理人作為金鑫的代理人是口頭協定,沒有書面協定。作為經紀人的時間段是從2012年4月到8月。

此後,法官要求黃思涵出具原告給他14首歌曲彩鈴增值授權書,黃說,第一次有委托書,但他開公司搬了四次,無意中丢掉了授權書,而第二次續簽的彩鈴增值協定,就是當晚郎金鑫口頭授權。

需要強調的是,每首歌都是自主知識産權的,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14首歌曲中,郎金鑫立案14起,針對同一被告、同一性質的侵權行為,當天審理的,雖然審理了其中一首歌曲侵權案, 但相當于代表一個案件的14個案件。

當天庭審後,在法庭組織下,原件、被告願意調解,原告提出每首歌曲加上訴訟産生的各種費用,被告需要賠償5萬元的本底,因為三名被告是代理人出庭,索賠人,3名代理人表示不能擅自帶動, 會問公司,"五一節"部分後回複。

法官說,如果最後的調解失敗,将宣判。我們的記者劉紅從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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