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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君子生财应有道 ,制假侵权担刑责

作者:正义肇庆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高要区检察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近一年来,办理了假冒注册商标案、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等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下面一起进入具体的案件,感受打假“第一现场”。

一、韦某某、冯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以案说法 | 君子生财应有道 ,制假侵权担刑责

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间,韦某某、冯某某未经“福建李时珍”“华喜达”(医疗器械、保健品品牌)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雇佣一批工人在其租赁的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活道镇、金利镇等地的加工场内制作假冒医疗器械等产品。2023年8月,公安机现场查获印有“福建李时珍”“华喜达”等商标的商品一批。经统计,被查获的上述商品合计价值约人民币6108342元。2023年9月,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韦某某、冯某某批准逮捕。

二、叶某某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

以案说法 | 君子生财应有道 ,制假侵权担刑责

2023年7月,叶某某未经“南京”“黄金叶”“红旗渠”等香烟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雇佣一批工人在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某纸制品厂内进行香烟盒的生产印刷工作。2023年9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印有南京(硬红)、黄金叶(硬帝豪)、红旗渠(新版银河)等商标标识的香烟小盒半成品及条盒半成品一批。经统计,被查获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合计1418335件。2023年12月,检察机关以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叶某某批准逮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用知名注册商标制假售假现象在市面上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品牌形象,也侵犯了消费者基于品牌信任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加重了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惩处力度,体现了国家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创新创造的决定。生产者、经营者要生财有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成果,切勿图一时利益便触犯法律底线。利益熏心制假售假,既要坐牢又要罚钱。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来源:高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