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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君子生财應有道 ,制假侵權擔刑責

作者:正義肇慶

保護知識産權就是保護創新,保護創新就是服務發展新質生産力。高要區檢察院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犯罪,近一年來,辦理了假冒注冊商标案、非法制造假冒注冊商标辨別案等涉及知識産權犯罪的案件,下面一起進入具體的案件,感受打假“第一現場”。

一、韋某某、馮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标案

以案說法 | 君子生财應有道 ,制假侵權擔刑責

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間,韋某某、馮某某未經“福建李時珍”“華喜達”(醫療器械、保健品品牌)等的注冊商标權利人許可,雇傭一批勞工在其租賃的肇慶市高要區蓮塘鎮、活道鎮、金利鎮等地的加工場内制作假冒醫療器械等産品。2023年8月,公安機現場查獲印有“福建李時珍”“華喜達”等商标的商品一批。經統計,被查獲的上述商品合計價值約人民币6108342元。2023年9月,檢察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對韋某某、馮某某準許逮捕。

二、葉某某非法制造假冒注冊商标辨別案

以案說法 | 君子生财應有道 ,制假侵權擔刑責

2023年7月,葉某某未經“南京”“黃金葉”“紅旗渠”等香煙的注冊商标權利人許可,雇傭一批勞工在肇慶市高要區金渡鎮某紙制品廠内進行香煙盒的生産印刷工作。2023年9月,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印有南京(硬紅)、黃金葉(硬帝豪)、紅旗渠(新版銀河)等商标辨別的香煙小盒半成品及條盒半成品一批。經統計,被查獲的注冊商标辨別數量合計1418335件。2023年12月,檢察機關以非法制造假冒注冊商标辨別罪對葉某某準許逮捕。

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各種利用知名注冊商标制假售假現象在市面上層出不窮,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商标權利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影響品牌形象,也侵犯了消費者基于品牌信任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加重了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等知識産權刑事犯罪的懲處力度,展現了國家對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犯罪、保護創新創造的決定。生産者、經營者要生财有道、誠信經營,尊重他人知識産權成果,切勿圖一時利益便觸犯法律底線。利益熏心制假售假,既要坐牢又要罰錢。

【法條連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标罪】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罪】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辨別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别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辨別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僞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僞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标辨別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僞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僞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标辨別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别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産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産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标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産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産品沒有标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名額有完整商标圖樣的一份辨別。

來源:高要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