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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侵权十二)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侵权十二)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时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第三人过错的规定,最早见于原《民法通则》,其未规定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但是在两个条文中提到了相关概念。原《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中运输者、仓储者的概念类似于第三人的概念,其后在原《侵权责任法》中将其规定为第三人。原《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第三人责任的明确规定,限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第三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在其后一些特别法中也规定了第三人侵权行为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关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针对具体的特殊侵权责任作出的,集中在产品责任、动物损害责任、水污染责任、海洋环境污染责任和电力损害责任。后果主要是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也有少数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原《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审议稿和第二次审议稿都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条文,从第三次审议稿开始加进了第28条,直至最后通过成为法律,成为大陆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原《侵权责任法》第28条采用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使之在侵权责任法中普遍适用。同时,原《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第40条、第68条和第83条分别规定了第三人过错的特殊规则。本条沿用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第三人过错作出了一般规定,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有全部或者部分的原因力,可以构成被告的免责或者减责的事由。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第1198条第2款、第1201条、第1204条、第1233条、第1250条等都作出了第三人过错的特别规定,因而不适用本条规定。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侵权十二)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为免责事由的规定。

第三人原因也叫作第三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原因如果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部分原因力,则是减责事由。

第三人原因的特征是:(1)过错的主体是第三人;(2)第三人与当事人,特别是行为人之间没有过错联系;(3)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4)是免责事由,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确定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并具有全部原因力的,后果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是一般性的免责事由,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第1204条、第1233条、第1250条等都规定了第三人原因的特别规则,因而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 案例

贾某荣诉柴某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贾某荣的儿子贾某生前作为钩车司机在柴某月处打工。贾某在用钩机装木材后下车查看时被刘某开的装木材的货车撞倒后身亡。贾某荣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柴某月承担雇主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贾某死亡是第三人刘某造成的,第三人刘某对贾某的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刘某已与贾某荣就贾某的死亡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赔偿完毕,柴某月被免除责任,故贾某荣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二审法院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贾某荣与刘某达成了谅解协议,已获得了直接侵权人刘某的赔偿。现贾某荣又向柴某月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五 解 析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侵权十二)

在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是否应当完全免除?我们认为,第三人的原因仅仅适用于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的情形,即第三人的原因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本案中贾某荣之子贾某虽与柴某月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但贾的某死亡实质上是第三人刘某驾驶货车碰撞这一原因造成的,且该原因是造成贾某死亡的唯一原因,柴某月的用工行为与贾某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第三人刘某的行为中断。由此可见,柴某月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贾某荣只能要求第三人刘某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贾某荣与刘某已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直接侵权人刘某已承担了赔偿责任,且贾某荣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贾某荣也不得以刘某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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