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十大典型案例!阜南最新公布!

作者:阜南发布
十大典型案例!阜南最新公布!

案例一、阜南县王某刚、沈某静、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案

被告人王某刚2021年12月在阜南经济开发区某厂租用厂房在淘宝、微信平台通过网络直播带货的方式雇佣沈某静、冯某等人以29.9元至169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鞋子。2022年9月份,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王某刚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发现有标示为“BELLE(百丽)”、“BASTO(百思图)”、“TATA(他她)”、“STACCATO(斯加图)”、“ECCO(爱步)”等品牌的鞋子2586双,价值175948.3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认定三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为662486.7元。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当以销售假冒商标注册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假冒鞋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决王某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沈某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的2586双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案例二、阜南县某家具家电生活馆销售侵犯“格力”空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空调案

2023年5月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某装修公司在为其装修房屋时安装的2套“格力”中央空调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查处。经调查,涉案空调是从阜南某家电生活馆购进,包括安装费用在内合计货款46260元。某家电生活馆承认涉案空调是自己所售且不能说明其侵权空调的合法来源。经鉴定涉案空调系假冒产品。某家电生活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空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阜南县某糖果店销售侵权“阿尔卑斯”糖果案

2023年2月13日,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某糖果店销售的“阿尔卑斯”糖果是假冒产品,要求查处。经调查,某糖果店销售有规格不一的“阿尔卑斯”糖果共27箱,涉案货值金额为10752元。“阿尔卑斯Alpenliebe”是波菲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涉案糖果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糖果和罚款1290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阜南县某手机店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阜南县某手机店没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其“”图形商标,要求查处。经调查,该手机店门头上标注有“”图形商标的招牌,店内墙上挂有标注“iphone 14pro强劲出圈”“iphone 14玩大玩超大”灯箱广告牌,货柜中展示有苹果手机和带有“”图形的喝水用的一次性纸杯。该手机店未能提供“”图形商标的所有人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3年8月14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阜南县某建材店销售侵犯“德高宝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案

2023年7月13日,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某建材店销售的“德高宝莱”瓷砖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经查,该店经营场所有标示为“德高宝莱”的瓷砖胶119袋,已销售81袋,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德高”是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经其鉴定,涉案产品未获德高公司授权或许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瓷砖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阜南县某足浴店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堂字号案

2023年1月1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某足浴店在店面招牌上使用“富乔”字样,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查处。检查发现,该足浴店在店面招牌、收银台背景墙、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摆台以及价目表上,均印有“富乔足浴”字样。“富侨及图”是中国驰名商标,“富乔足浴”与“富侨及图” 驰名商标读音相同,写法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3年05月24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阜南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商品案

2002年9月,“盘锦大米”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阜南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发现,阜南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有“盘锦大米”的商品不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内,不符合“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属于以普通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5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阜南县某健康管理中心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2023年3月2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阜南县某健康管理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着待销的某品牌的洗衣液,瓶身标注有专利号。经查,该专利权属吴某某所有,而洗衣液标注的的生产方和经销方并非吴某某,而是两家公司。阜南县某健康管理中心提供不出吴某某授权这两家公司生产或销售该洗衣液的专利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销售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2023年6月9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和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阜南县某文具店销售侵权图书案

2023年6月26日,阜南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在对县城某文具店检查中发现,该文具店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有《新华字典》20本,疑似侵权出版物,后经商务印书馆鉴定为侵权出版物,价值288.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日,阜南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的《非法出版物数量和处罚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20本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处理商标侵权行政调解案

广州耳韵某公司(下称广州公司)发现一家名为“阜南耳韵某公司(下称阜南公司)”经营一家名为“耳韵采耳体验馆”的线下店,同时在美团APP上开设名为“耳韵某某体验馆”的店铺,并发起团购活动。2023年4月17日,广州公司将阜南公司起诉至颍东区人民法院。颍东区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推送给阜南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诉前调解。

经阜南县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协商后达成了阜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广州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颍东区法院司法确认,赋予法律效力。2023年11月27日,此案入选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版权局联合公布的《第一批安徽省知识产权调解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阜南最新公布!
十大典型案例!阜南最新公布!
十大典型案例!阜南最新公布!
十大典型案例!阜南最新公布!
十大典型案例!阜南最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