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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问题

作者:曹律师嘚吧嘚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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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问题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有没有劳动者资格?

从劳动者资格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条规定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即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该条规定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即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但是抛开事实直接谈资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就像权利能力一样,这个是宽泛的,但是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是不同的概念。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问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目前已经没有异议。

3、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只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进行细化,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显然是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突破而应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在实务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不符合大陆关于缴纳“五险一金”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如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进行裁判,那么用人单位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一方面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有损法律权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问题

主流观点且最高院观点: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2022)新民再229号】)。

非主流且当前云南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也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条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详见:云南蓝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国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申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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