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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夜暴富?清醒点,这是诈骗!

作者:国门河口

沉迷于网络赌博

为筹集赌资

虚构理由借款

让我们一起来看

检察官如何拆穿其谎言

以案释法|一夜暴富?清醒点,这是诈骗!

近日,祥云县检察院就李某涉嫌诈骗一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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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李某系祥云县某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月至6月,李某被派往项目工程工地上班,负责工地测量事宜,工资5000元/月。2023年5至6月,李某参与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其向工地其他人员借款,并将工地财物拿去抵押,因此被公司开除。2023年6月至9月,李某为筹集赌资,虚构工地需要购买材料、可以介绍工程、工地需要租用吊车及其他理由,通过手机向素未谋面的郑某、字某、吴某等人借款合计83000元人民币,并将获取的财物用于网络赌博。

李某到案后,其对涉案金额供认不讳,但坚称和被害人之间财物往来系借款,并不是诈骗,自己会将借款归还,同时,李某还编造自己在物流公司上班,具有还款能力。为拆穿其谎言,检察官对其批准逮捕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继续补充证据。庭审中,检察机关充分举证,详细阐述指控李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依据,李某表示完全承认其诈骗被害人的事实,其所谓的借款实际上用于网络赌博,也承认之前编造自己还在上班系欺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经法院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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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

以借为名的诈骗,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款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此类案件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常常披着“借款”的面纱,企图规避刑罚处罚风险,将诈骗与民事欺诈混淆,难以防范,稍有不慎就上当受骗。是借还是骗,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识别:

一是行为人借款的理由和实际用途。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券人知晓出借资金的用途和风险,而在诈骗中,被告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出借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资金的错觉。

二是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在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借款,在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情形应该认定为借款时没有偿还意图。

三是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者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款式诈骗中,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来掩饰真实身份。还有的行为人虽然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财物后不愿归还借款,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等进行挥霍,必然会导致资金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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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