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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益性捐赠涉税知识请查收

作者:厦门税务

春风拂面 税惠暖心

对个人公益性捐赠,

国家有哪些税前扣除的

具体政策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个人公益性捐赠涉税知识请查收

一、公益性捐赠是什么?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前款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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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包括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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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四、申报操作指南

01

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点击“开始申报”,完成标准申报须知阅读确认,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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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确认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确认相关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拉至页面最下方,点击进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点击右上角“新增”,添加捐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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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个人可通过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03

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后返回,即可完成捐赠税前扣除的填报。注意正确选择您捐赠所对应的扣除比例。

温馨提示:一次可填写一张捐赠票据,如您有多张捐赠票据,可多次点击“新增”填报。所有捐赠票据填报完成后,点击“分配扣除”,手动输入“综合所得捐赠扣除金额”,点击“保存”后返回,即可完成捐赠税前扣除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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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继续提交申报即可。

五、材料留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需要列明身份证号),留存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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