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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在2024年1月31日前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扣和纠违的以下车辆进行告知,请当事人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东阳市迎宾大道66号)接受处理,逾期将对车辆依法处置。
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浙GK983C、浙G36ZQ5、浙G7C27C、豫S5AX29、浙GDL755、浙G6L65R、浙G7935S、贵ARL960、浙GK1L87、赣F7Q812、皖SF0858、渝DT6812、赣C5M473、浙G5N09F、浙GJ35P7、浙G60998、浙G26KG8、皖KP8922、皖CC5956、皖C67470、浙G89673,共计车辆21辆。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浙GF5D33、浙CRW522、贵G2R857、浙AMH405、浙G6168B、浙K6N685、浙G3408S、电动377820、琼B2B666、东阳0728606、东阳0753157、东阳0008569、东阳0903368、东阳0019597、永康202722、杭州3885312、东阳电动0988730,无号牌21辆,共计车辆38辆。
附件:2024年1月31日前暂扣车辆清单
东阳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3日
(点击可查看大图)
编辑:吕安冉
二审:蒋智
终审:王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