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关税法草案二审稿明确,从事跨境电商的物流企业是关税扣缴义务人

作者: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
关税法草案二审稿明确,从事跨境电商的物流企业是关税扣缴义务人

(图片来自网络)

今天(4月23日),关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完善修改,包括明确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扣缴义务人,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等。

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

关税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的地方、部门建议,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草案二审稿充实完善了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做法规定上升为法律,增加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4月1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发言人杨合庆介绍,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完善性修改,主要包括四点:一是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明确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扣缴义务人。二是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三是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四是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杨合庆指出,关税法草案在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基础上,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关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一是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二是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三是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四是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明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五是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规定关税征管应当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税制平移

关税法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列为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多位受访专家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关税法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立法安排,有助于强化境内外市场主体对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预期,有利于中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和世界贸易体系中。

在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下,关税立法备受市场关注。目前,包括关税在内的多个税种仍以国务院条例形式存在。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关税法就被作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下称《条例》),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中国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上述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大陆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2003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2015年8月,《关税法》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表示:“现阶段,大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方法是税制平移,即将目前适用的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本规则上升规定为法律,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性修改,原则上不做大的税制调整和规范修正。”此次,关税法相较于现行规定修改不大,主要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关税的相关规定以及《条例》等相关法规规范做进一步的体系化梳理。

利于经济双循环发展

近些年,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要,用于衡量平均进口税率的关税总水平不断下降。经过近些年的持续优化,当前大陆关税总水平已降至7.3%。

不同于其他主要目的是筹集财政收入的税种,关税的调控属性更为明显。王桦宇指出,在目前国内外形势和“双循环”背景下,关税立法有利于提升大陆关税制度的现代性、法治性和稳定性,强化境内外市场主体对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预期,使得中国能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和世界贸易体系中。出口退税、零税率等有效地推动了大陆对外出口的蓬勃发展,这些政策需要继续稳定下来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同时,按照大陆进一步扩大进口规模以及适应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倡议,在推动关税立法的同时也会对进口关税政策做适当的优化和调整,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

在关税立法后,如何对该税种相关方面做出快速调整,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外部环境?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分析,对于税率等需要根据国际贸易形式及时调整的内容,预计在关税立法中会授予国务院一定的调整权限,以更好发挥关税的调节功能,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此外,孙鲲鹏认为,大陆关税经过多年的调整完善已趋于成熟。下一步,着眼于外贸业务发展,一是可以从惠及民生和促进创新的角度进一步促进进口活动,例如进一步调整部分群众急需的医疗品的税率,以增进人民福祉;再如进一步优化先进制造业相关的关键设备和原材料进口税率,以更好促进大陆的产业升级。二是从建设高标准自贸区网络的角度,进一步调整相关协定税率,推动大陆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来源:新华社、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