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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该地区"多测合一"试行,测绘成果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

作者:测绘学报
注意!该地区"多测合一"试行,测绘成果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

本文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GIS前沿,来源于i自然网站、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版权归原作者及刊载媒体所有,所刊载内容仅供交流参考使用,不代表本刊立场。

近年来,福建省福州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截至今年3月初,该市建设项目审批涉及测绘的工作时限减少约50%,测绘服务费用降低约40%,大大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

“多测合一”做减法,提升测绘服务效能。2023年底,该市出台《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将“多测合一”实施范围扩展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通过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消防、房产等不同的测绘业务归纳合并等方式,将项目完工前所需的11个测绘事项整合为3个综合测绘事项,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委托一家测绘机构承担,减少委托次数,避免重复测绘,提升服务效率。

行业监管做加法,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福州市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原则,充分放开测绘市场,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管,出台了《福州市测绘资质单位信用分级监管制度》,规范测绘中介机构监管,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加强测绘成果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每季度开展一次“双随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建立信用档案,强化市场退出机制。2023年至今,该市完成62个项目的成果质量检查,对6家测绘机构进行通报,并依法纳入不良信用单位名单。同时,试行注册测绘师签章制度,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机构、注册测绘师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数据共享做乘法,畅通部门会商渠道。该市依托建成的“福州市多测合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多测合一”项目委托、成果提交、成果审核、质量监管和数据共享的全流程网办,测绘机构一次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消防、房产等4个部门即可直接调用测绘成果,实现“一趟不用跑”。2023年以来,该系统为全市671个建设项目提供“不见面”审批服务审批时限压缩55%,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做法在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中排名第一。

统一标准做除法,助力审批“加速跑”。该市出台《福州市房产与规划建筑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暂行)》,着力解决“多测合一”深层次技术标准问题,统一房屋测绘点位和建筑面积测算规则,实现了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缩短建设项目业主从拿地、申报规划许可证、登记预售全流程时限,大幅节约项目前期设计优化和测绘测算的时间,降低投入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该技术规程入选了福建自贸区第19批创新举措,并向全省复制堆广。

注意!该地区"多测合一"试行,测绘成果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要求,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80 号)、《关于加强福州市测绘行业监督管理的若干细则》(榕自然综〔2019〕945号),结合本市实际,在原先出台的《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榕自然综〔2019〕1348号)的基础上,编制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

三、主要内容

1.将“多测合一”实施范围由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扩展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拨地测量、首次登记宗地测量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在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将规划放线、不动产预测绘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在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将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不动产测绘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委托一家测绘机构承担,减少委托次数,避免重复测绘。

2.进一步明确了“多测合一”测绘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五城区测绘成果实行注册测绘师签章制度,对测绘机构的测绘时限、质量内控、成果汇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鼓励测绘机构采用实景三维技术开展测绘工作。

3.补充完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季度开展测绘成果质量“双随机”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与信用情况挂钩,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测合一”监管机制,建立信用档案,执行信用的激励与惩戒措施,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4.修改完善“多测合一”成果手册,统一规范测绘成果样式和汇交要求。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初审:侯 琳复审:宋启凡

终审:金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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