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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小心踩雷!“阴阳合同”不可取

作者:津检三分院
【检察官说法】小心踩雷!“阴阳合同”不可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检察官说法】小心踩雷!“阴阳合同”不可取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会被实际履行,通常用于给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或审查,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税收等等,一般称之为“阳合同”;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履行的合同,一般称为“阴合同”。

案例回顾

【检察官说法】小心踩雷!“阴阳合同”不可取

2021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某涉嫌偷逃税问题,针对郑某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某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某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某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某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某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某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某作为郑某《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某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某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某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某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意图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逃税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准则,轻则将面临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民事主体签订“阴阳合同”,除双方直接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外,还将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并且将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希望每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税收诚信原则,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坚决向“阴阳合同”说不!

供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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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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