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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作者:京益德凯拆迁律师团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一、案情介绍

XX区政府申请再审称:

(一)村民是否享有被安置人员资格是村民资格认定问题,目前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由本村村、组自行认定。赵XX户口原在白银市,直到2009年才迁入XX村,经该村、组认定,其并不属于此次拆迁改造享受待遇的村民。

(二)赵XX的外祖母张XX名下的宅基地,在2003年因城市改造被占用,当时已经对该处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但没有收回老宅基地证。案涉宅院系赵XX母亲张X霞在张XX去世后建造的,没有宅基地证。根据《XX乡XX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补偿安置依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经村、组、乡三级认定,案涉宅院不能按照有效宅院进行安置补偿。

(三)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安置政策的综合考量,农村集体土地的拆除安置方案不具有强制性,拆迁安置协议具有一定自愿性,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赵XX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就认定行政机关应对其负有补偿安置义务,并判断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其补偿。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二、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是赵XX的案涉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本案中,赵XX外祖母张XX在郑州市XX乡XX组有宅基地使用证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应认定为合法宅院。2003年,因修建垃圾处理场,该村整体搬迁至新址,后由赵XX与母亲张X霞在新址建造案涉宅院。2009年6月30日,赵XX户籍迁入XX村,早于XX乡XX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通告中载明的2015年9月6日的截止日期,不应认定赵XX属于《XX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第(二)项中所指的外来人员;且赵XX户籍迁入XX村的时间早于上述通告中载明的截止日期6年有余,亦足以表明赵XX并非系因谋取拆迁利益才将户口转入该村。

因此,应当按照《XX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赵XX进行补偿安置。至于XX区政府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案涉宅院系赵XX母亲张X霞在其母张XX去世后建造、没有宅基地证的问题,尽管赵XX和母亲张X霞在将户籍迁入XX村之前系甘肃省白银市非农户口,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赵XX和母亲张X霞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否认赵XX和母亲张X霞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三、德凯解析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当事人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系非农户口为由,否认当事人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法院认定当事人合法取得案涉宅院,不属于外来人员购买宅基地的情形,并判决政府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