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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不是消费者?

作者:槐城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团队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郑俊灿

公司是不是消费者?

郑俊灿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

谁消费,谁就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一词的广义理解。

自然人和法人都进行着消费行为,所以,在生活中认为公司是消费者并无大碍。

不过生活中的称呼和法律上的称呼并不一致。

从法律上来讲,用一个名词定义一个法律行为的主体时,通常伴随着权利和义务。

若将公司定义为消费者,其就应当享受消费者的权益。

1

公司购物出问题

要求退一赔三

2014年12月16日,贾某与北京某某公司分别签订3份《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北京某某公司从贾某处购买品牌为某阁的家具。

第一份合同,标的额为69万元,某公司购买的货物为:规格为1×2米、面料为红酸枝的书柜1套,单价12万元;规格为1.1×2.1米、面料为红酸枝的书柜2套,单价14万元;面料为红酸枝的圈椅4套,单价5万元;面料为红酸枝的南官帽椅1套,单价4.5万元;面料为黄金楠的圈椅1套,单价4.5万元。

第二份合同,标的额为248.5万元,某公司购买的货物为:规格为11件套、面料为红酸枝的沙发1套,单价90万元;规格为1.8米、面料为红酸枝的老板台3套,单价25万元;规格为2.2米、面料为红酸枝的老板台1套,单价35万元;规格为1×2米、面料为红酸枝的书柜2套,单价12万元;面料为黄金楠的圈椅1套,单价4.5万元;面料为红酸枝的沙发椅1套,单价20万元。

第三份合同,标的额为6万元,某公司购买的货物为:面料为金丝楠木的五屉柜1套,单价6万元。

公司是不是消费者?

上述三个合同均约定,质量标准为每件家具应随附符合GB5296.6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达到《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合同签订后,贾某便将货物送给了北京某某公司。

从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2月6日,北京某某公司陆续支付货款,但仍欠192.5万元未向贾某支付。

后贾某为了要钱,将北京某某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某某公司辩称,在收到的货物在3个月内出现了开裂、变形等质量问题,属于贾某违约在先,所以就未支付货款,并提出反诉要求贾某支付3倍货物价款。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公司是不是消费者?

结论(一):关于鉴定标的物的含水率鉴定,经抽查,不符合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以及资料9——《使用说明书》中,对鉴定标的物含水率应大于等于8%小于等于12%的要求。

但同时指出,实木家具出现开裂的原因与木材出厂时的含水率、使用过程中含水率,以及使用过程中环境湿度有关,鉴定机构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出厂时的含水率、使用过程中含水率,以及使用过程中环境湿度;鉴定标的物使用环境干燥、湿度过低。

结论(二):关于鉴定标的物材质分析,面料为黄金楠的圈椅2套,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面料为金丝楠木的五屉柜,鉴定材质为楠木,局部拼接板有金丝,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其他案涉家具合同约定材质与检验结果相符。

法院判决,北京某某公司向贾某支付183.5万元的货款及利息损失,退还材质与约定不符的家具,并驳回了贾某和北京某某公司的其他诉求。

北京某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

2

公司不具备消费者身份

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中,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第一,北京某某公司是否应向贾某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北京某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贾某退货退款;

第三,北京某某公司能否要求贾某支付3倍赔偿金及违约金。

公司是不是消费者?

(点击图片,找律师问一下)

1、关于北京某某公司是否应向贾某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签订后,贾某交付了货物,北京某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

2、关于北京某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贾某退货退款。

对于圈椅2套,一审法院因材质与约定不符判令退回,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不持异议。

北京某某公司要求就其他案涉货物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北京某某公司上诉主张,案涉货物在送货3、4个月后即发现存在开裂、变形、褪色、铁钉修补等质量问题,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在本案起诉前,向贾某提出过质量异议,且其一直使用案涉货物。

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出厂时的含水率,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开裂的具体原因,同时指出鉴定标的物使用环境干燥、湿度过低。

故北京某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他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现并无证据证明贾某存在致使北京某某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行为,北京某某公司要求法定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3、关于北京某某公司能否要求贾某支付3倍赔偿金及违约金。

关于北京某某公司主张的3倍赔偿金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类生活消费关系。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虽然也可以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签订相关合同,但因其本身不具备生活消费需要。

且通常其与个体经营者,在交易经验、交易能力、谈判地位等方面,并不似自然人一般居于弱势地位。

换言之,并非消费关系中的弱者。

公司是不是消费者?

故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双重角度来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基于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亦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

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的法律规定,无需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特殊保护。

关于北京某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案涉合同中并无相应约定,北京某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

槐城律师建议

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公司是不是消费者?

1、作为商品采购方,建议在选择采购的商品时,要求销售方提供相关鉴定报告,并要求其对相关质量问题提供承诺保证。

2、并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物品的使用说明等条款,并约定相关售后事项。

3、作为商品销售方,建议要求买方在每次的送货单据上签字确认,单据应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款、收货时间、确认检查无误等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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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贾某诉北京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京02民终7119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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