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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不是消費者?

作者:槐城律師

企業法律顧問團隊 槐城律師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鄭俊燦

公司是不是消費者?

鄭俊燦

遼甯槐城律師事務所

公司法律顧問 政府法律服務

民事訴訟 合同糾紛

誰消費,誰就是消費者,這是消費者一詞的廣義了解。

自然人和法人都進行着消費行為,是以,在生活中認為公司是消費者并無大礙。

不過生活中的稱呼和法律上的稱呼并不一緻。

從法律上來講,用一個名詞定義一個法律行為的主體時,通常伴随着權利和義務。

若将公司定義為消費者,其就應當享受消費者的權益。

1

公司購物出問題

要求退一賠三

2014年12月16日,賈某與北京某某公司分别簽訂3份《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約定北京某某公司從賈某處購買品牌為某閣的家具。

第一份合同,标的額為69萬元,某公司購買的貨物為:規格為1×2米、面料為紅酸枝的書櫃1套,單價12萬元;規格為1.1×2.1米、面料為紅酸枝的書櫃2套,單價14萬元;面料為紅酸枝的圈椅4套,單價5萬元;面料為紅酸枝的南官帽椅1套,單價4.5萬元;面料為黃金楠的圈椅1套,單價4.5萬元。

第二份合同,标的額為248.5萬元,某公司購買的貨物為:規格為11件套、面料為紅酸枝的沙發1套,單價90萬元;規格為1.8米、面料為紅酸枝的老闆台3套,單價25萬元;規格為2.2米、面料為紅酸枝的老闆台1套,單價35萬元;規格為1×2米、面料為紅酸枝的書櫃2套,單價12萬元;面料為黃金楠的圈椅1套,單價4.5萬元;面料為紅酸枝的沙發椅1套,單價20萬元。

第三份合同,标的額為6萬元,某公司購買的貨物為:面料為金絲楠木的五屜櫃1套,單價6萬元。

公司是不是消費者?

上述三個合同均約定,品質标準為每件家具應随附符合GB5296.6要求的《家具使用說明書》,達到《家具使用說明書》中明示的執行标準,且不低于樣品同等品質。

合同簽訂後,賈某便将貨物送給了北京某某公司。

從合同簽訂後至2016年2月6日,北京某某公司陸續支付貨款,但仍欠192.5萬元未向賈某支付。

後賈某為了要錢,将北京某某公司訴至法院。

北京某某公司辯稱,在收到的貨物在3個月内出現了開裂、變形等品質問題,屬于賈某違約在先,是以就未支付貨款,并提出反訴要求賈某支付3倍貨物價款。

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

公司是不是消費者?

結論(一):關于鑒定标的物的含水率鑒定,經抽查,不符合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以及資料9——《使用說明書》中,對鑒定标的物含水率應大于等于8%小于等于12%的要求。

但同時指出,實木家具出現開裂的原因與木材出廠時的含水率、使用過程中含水率,以及使用過程中環境濕度有關,鑒定機構無法确定鑒定标的物,出廠時的含水率、使用過程中含水率,以及使用過程中環境濕度;鑒定标的物使用環境幹燥、濕度過低。

結論(二):關于鑒定标的物材質分析,面料為黃金楠的圈椅2套,材質與合同約定不符;面料為金絲楠木的五屜櫃,鑒定材質為楠木,局部拼接闆有金絲,材質與合同約定不符;其他案涉家具合同約定材質與檢驗結果相符。

法院判決,北京某某公司向賈某支付183.5萬元的貨款及利息損失,退還材質與約定不符的家具,并駁回了賈某和北京某某公司的其他訴求。

北京某某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該判決。

2

公司不具備消費者身份

不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審理中,法院歸納本案争議焦點為:

第一,北京某某公司是否應向賈某支付貨款,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北京某某公司是否有權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賈某退貨退款;

第三,北京某某公司能否要求賈某支付3倍賠償金及違約金。

公司是不是消費者?

(點選圖檔,找律師問一下)

1、關于北京某某公司是否應向賈某支付貨款,并賠償經濟損失。

《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合同簽訂後,賈某傳遞了貨物,北京某某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貨款。

2、關于北京某某公司是否有權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賈某退貨退款。

對于圈椅2套,一審法院因材質與約定不符判令退回,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不持異議。

北京某某公司要求就其他案涉貨物解除合同、退貨退款。

北京某某公司上訴主張,案涉貨物在送貨3、4個月後即發現存在開裂、變形、褪色、鐵釘修補等品質問題,但并未舉證證明其曾在本案起訴前,向賈某提出過品質異議,且其一直使用案涉貨物。

根據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機構無法确定鑒定标的物出廠時的含水率,無法确定鑒定标的物開裂的具體原因,同時指出鑒定标的物使用環境幹燥、濕度過低。

故北京某某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他案涉貨物存在品質問題。

根據上述情況,現并無證據證明賈某存在緻使北京某某公司,無法實作合同目的的根本違約行為,北京某某公司要求法定解除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3、關于北京某某公司能否要求賈某支付3倍賠償金及違約金。

關于北京某某公司主張的3倍賠償金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明确規定,其調整的法律關系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該類生活消費關系。

企事業機關及其他組織,雖然也可以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簽訂相關合同,但因其本身不具備生活消費需要。

且通常其與個體經營者,在交易經驗、交易能力、談判地位等方面,并不似自然人一般居于弱勢地位。

換言之,并非消費關系中的弱者。

公司是不是消費者?

故從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雙重角度來看,企事業機關及其他組織基于消費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亦不具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身份。

應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的法律規定,無需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特殊保護。

關于北京某某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案涉合同中并無相應約定,北京某某公司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援。

3

槐城律師建議

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公司是不是消費者?

1、作為商品采購方,建議在選擇采購的商品時,要求銷售方提供相關鑒定報告,并要求其對相關品質問題提供承諾保證。

2、并且在買賣合同中明确産品品質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物品的使用說明等條款,并約定相關售後事項。

3、作為商品銷售方,建議要求買方在每次的送貨單據上簽字确認,單據應包含貨物名稱、數量、價款、收貨時間、确認檢查無誤等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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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2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賈某訴北京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8)京02民終7119号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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