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自认其目前的社保缴纳情况距离缴纳满15年还差六七年,但其在用人单位的在职期间不足四年,即便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社保,其社保缴纳年限仍然不足15年,仍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即劳动者无法证明其目前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系用人单位造成,且社保缴纳属于行政主管范围,故本院对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6日,相某入职北京某公司,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相某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职期间,相某的月工资为2500元,北京某公司未为相某缴纳社保。
2023年4月12日,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北京某公司支付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赔偿金共计35797.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理由为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相某不服该通知书,提起诉讼。
相某主张其与北京某公司自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被北京某公司违法辞退,因在职期间北京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法享有退休待遇。为此,其向法院提交京兴劳人仲不受[2023]01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1009-1号裁决书、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1009-2号裁决书、(2021)京0115民初1451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4516号判决书)、(2022)京02民终84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经查,145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北京某公司违法解除与相某的劳动关系。
北京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但是不同意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兴劳人仲不受字[2023]第01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5民初17760号民事判决驳回相某主张的未退休的待遇赔偿金诉求。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未缴纳社保可能导致劳动者在失业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从而引发劳动争议和赔偿责任。另外,针对入职即使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也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应在雇佣之时进行明确约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的处理,以此避免争议。
提示劳动者,应了解社保权益,包括失业保险金和退休待遇的享受条件。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应及时提出并要求补缴。并保留相关证据,即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损失。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