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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未領終身俸的損失,會被支援嗎?|案例研究

員工要求未領終身俸的損失,會被支援嗎?|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勞動者自認其目前的社保繳納情況距離繳納滿15年還差六七年,但其在用人機關的在職期間不足四年,即便用人機關為其足額繳納社保,其社保繳納年限仍然不足15年,仍無法享受退休待遇,即勞動者無法證明其目前無法享受退休待遇系用人機關造成,且社保繳納屬于行政主管範圍,故本院對其要求用人機關支付無法享受退休待遇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6日,相某入職北京某公司,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間,相某與北京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在職期間,相某的月工資為2500元,北京某公司未為相某繳納社保。

2023年4月12日,相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北京某公司支付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未繳納社會保險導緻無法享受退休待遇賠償金共計35797.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理由為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争議受案範圍。相某不服該通知書,提起訴訟。

相某主張其與北京某公司自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後被北京某公司違法辭退,因在職期間北京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導緻其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且無法享有退休待遇。為此,其向法院送出京興勞人仲不受[2023]0116号不予受理通知書、京興勞人仲字[2021]第1009-1号裁決書、京興勞人仲字[2021]第1009-2号裁決書、(2021)京0115民初14516号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14516号判決書)、(2022)京02民終8464号民事判決書,證明與北京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在職期間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經查,14516号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認定北京某公司違法解除與相某的勞動關系。

北京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認可,但是不同意賠償損失。

員工要求未領終身俸的損失,會被支援嗎?|案例研究

【裁判結果】

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興勞人仲不受字[2023]第0116号不予受理通知書;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4)京0115民初17760号民事判決駁回相某主張的未退休的待遇賠償金訴求。

員工要求未領終身俸的損失,會被支援嗎?|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機關,社保繳納屬于用人機關法定義務,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未繳納社保可能導緻勞動者在失業時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進而引發勞動争議和賠償責任。另外,針對入職即使全額繳納社會保險在法定退休年齡也無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應在雇傭之時進行明确約定,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關系的處理,以此避免争議。

提示勞動者,應了解社保權益,包括失業保險金和退休待遇的享受條件。在發現用人機關未依法繳納社保時,應及時提出并要求補繳。并保留相關證據,即在與用人機關發生勞動争議時,應保留相關證據,如工資條、社保繳納記錄等,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和損失。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