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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篇

作者:一个过河的小卒

之前给大家介绍了哪些人员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为大家详细讲讲专项附加扣除的注意事项。都说百善孝为先,咱们今天先讲赡养老人。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篇

首先是扣除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赡养老人的扣除总额为每月3000元,不会随着赡养老人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篇

其次是分摊方式。非独生子女的扣除涉及到兄弟姐妹之间的分摊,税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分摊方式,第一种是平均分摊,即由赡养人平均分摊,分摊额度=每月扣除额度/在世的赡养人数量;第二种是约定分摊,即由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第三种是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关于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平均分摊不需要)。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被赡养人的意见最重要)。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一年之内不能变)。

4.如果属于非独生子女,但是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则可以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篇

第三是被赡养人需要满足的条件。赡养老人中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事项有两点:

1.被赡养人是父母的,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赡养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叔伯姑舅姨等不可以享受)。

2.被赡养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要求被赡养人的子女必须全部离世。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篇

第四是扣除主体。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两类,一类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第二类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最后是起止时限。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开始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但是结束时间为并非是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而是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