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作者:fabaowang

男子频繁给前妻转账?现任妻子起诉要回!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热点热议,重点解析,法保说法,专业支招,生活工作不踩坑。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热议1

男子给前妻转账现任妻子起诉要回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如下:

小美意外发现,因病去世的丈夫大壮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向前妻小丽转账,其中还包括生日红包、七夕红包等。小美诉至法院,认为大壮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事前未征得其同意、事后其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其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确认大壮的转账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丽返还财产11万余元。小丽辩称其与大壮多年来一直在互相帮忙做生意,双方经济往来存在合理、正当原因,主要为代为售烟、儿子抚养费、生日红包、七夕红包、辛苦费、借款等。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法院审理认为转账可分成两部分来判定

其一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大壮与小美结婚后,仍在特定节日,向前妻小丽转账520、527等具有爱意的特殊金额,还备注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织女七夕快乐牛郎爱你等,有悖公序良俗,侵犯了小美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其二是特殊含义以外的转账,大壮的转账备注中有抚养费、购烟款、借款利息等,小丽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该部分转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小美未能对此部分转账的赠与性质及无效的情形进行进一步举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丽返还小美1万余元。

法保说法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法定财产所有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热议2

签订阴阳合同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向上滑动阅览

①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提高了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②明确对有关罪名的理解,如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排除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③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如签订“阴阳合同”首次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确切依据;④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如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⑤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如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其中的“阴阳合同”,指的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了两份以上不同的合同,“阳合同”金额较小,用于对外备案登记纳税;“阴合同”才是实际价格,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用于对内交易。

法保说法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阴阳合同广泛存在于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承包、演艺活动等领域,根本目的就是逃避纳税。需注意,我们常说的逃税漏税,是两个概念。其中逃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手法逃避纳税的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税漏税处罚标准:

向上滑动阅览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规处罚。

4、对多次犯有偷漏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处罚。

6、针对前述第1-2点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7、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其中,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并处罚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签订“阴阳合同”属逃税手段?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更多问题可以咨询法保网在线法务,了解更多法律资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热议事件来自网络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