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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陰陽合同”屬逃稅手段?兩高司法解釋明确!

作者:fabaowang

男子頻繁給前妻轉賬?現任妻子起訴要回!簽訂“陰陽合同”屬逃稅手段?兩高司法解釋明确!熱點熱議,重點解析,法保說法,專業支招,生活工作不踩坑。

簽訂“陰陽合同”屬逃稅手段?兩高司法解釋明确!

熱議1

男子給前妻轉賬現任妻子起訴要回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如下:

小美意外發現,因病去世的丈夫大壯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多次向前妻小麗轉賬,其中還包括生日紅包、七夕紅包等。小美訴至法院,認為大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事前未征得其同意、事後其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擅自将共同财産贈與他人,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侵害了其對共同财産的合法權利,請求法院确認大壯的轉賬行為無效,并要求小麗返還财産11萬餘元。小麗辯稱其與大壯多年來一直在互相幫忙做生意,雙方經濟往來存在合理、正當原因,主要為代為售煙、兒子撫養費、生日紅包、七夕紅包、辛苦費、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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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轉賬可分成兩部分來判定

其一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大壯與小美結婚後,仍在特定節日,向前妻小麗轉賬520、527等具有愛意的特殊金額,還備注節日快樂、生日快樂、織女七夕快樂牛郎愛你等,有悖公序良俗,侵犯了小美的财産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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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特殊含義以外的轉賬,大壯的轉賬備注中有撫養費、購煙款、借款利息等,小麗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該部分轉賬存在其他法律關系,而小美未能對此部分轉賬的贈與性質及無效的情形進行進一步舉證。綜上,法院最終判決小麗返還小美1萬餘元。

法保說法

簽訂“陰陽合同”屬逃稅手段?兩高司法解釋明确!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可以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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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産所有制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②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③知識産權的收益;④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财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其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具體包括: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産安置補償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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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财産共同享有所有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财産時,應當協商一緻。如果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熱議2

簽訂陰陽合同被明确列舉為逃稅手段

簽訂“陰陽合同”屬逃稅手段?兩高司法解釋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3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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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确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如提高了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标準;②明确對有關罪名的了解,如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适用範圍,排除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③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如簽訂“陰陽合同”首次被明确列舉為逃稅手段,為今後此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确切依據;④明确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如已經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機關有效合規整改的,可以從寬處罰;⑤明确機關危害稅收犯罪的處罰原則等其他問題,如機關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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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陰陽合同”,指的是當事人以虛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通俗地講,就是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簽了兩份以上不同的合同,“陽合同”金額較小,用于對外備案登記納稅;“陰合同”才是實際價格,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用于對内交易。

法保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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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廣泛存在于房屋買賣、建設工程承包、演藝活動等領域,根本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需注意,我們常說的逃稅漏稅,是兩個概念。其中逃稅,是指納稅機關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用欺騙、隐瞞等手法逃避納稅的行為。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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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逃稅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

逃稅漏稅處罰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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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 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按規處罰。

4、對多次犯有偷漏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5、機關犯罪的,對機關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規處罰。

6、針對前述第1-2點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7、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從業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其中,數額較大: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并處罰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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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為化名,引用熱議事件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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