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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BUG造成外蒙古“独立而未独立”状态

作者:大咕咚3

1946年1日5日,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个羞耻日子,这一天国民政府迫于苏联的压力发表承认外蒙独立之公告。虽然外蒙古在俄罗斯的裹挟下早在清末民初之时就已经取得事实上的所谓“独立”,但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有承认这一结果,而国民政府直接承认外蒙古独立的结果造成其割裂是事实,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也成为法理事实,导致这18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44个台湾的领土再也难以回归祖国,不过虽然从国际法的层面来看它确实独立,但就国家法而言,194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关于领土表述的措辞又让外蒙古成为一种“不独立的独立”的状态,而透过探讨这些措辞又可以发现该法具有锁死台独的意外作用,无论对现在还是将来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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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全图

一、历史事实

本文重点探讨的是《中华民国宪法》中关于外蒙古的统独问题,而非它的闹独过程,但在探讨前还是需简单概述下历史事实以方便理清外蒙古与祖国的关系。中原王朝首次统治蒙古高原始于公元49年在此建立的鲜卑大都护,虽然随着汉朝的灭亡和魏晋南北朝的混乱此地脱离了中原王朝的统治,但公元646年唐朝联合回纥等铁勒部落击灭薛延陀,铁勒、回纥等十三个部落内附唐朝,次年设置燕然都护府辖境东到大兴安岭、西到阿尔泰山、南到戈壁、北到贝加尔湖的整个蒙古高原,该行政后来又改制为安北都护府,这些史实表明了内、外蒙古是大陆自古以来就拥有领土的不争事实,而清朝的建立则让这一事实进一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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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和帝时期汉帝国版图

13世纪初,乞颜部首领成吉思汗统一此地区所有部族建立大蒙古国,其后蒙古帝国吞并宋朝在中原建立元朝,明朝建立后许多蒙古人流至塞外建立北元与明对峙,期间蒙古内部诸部经过多次整合后在16世纪中叶逐步形成漠北地区(大致为今外蒙古范围)“外喀尔喀七部”和漠南地区(大致为今内蒙古范围)“内喀尔喀五部”,明末清初后金重创内喀尔喀收服后者,漠北则在察哈尔汗额哲兵败后称臣,此时除准噶尔部的领土,今外蒙古西部以外的大部分领土均被向满清臣服的部落据有,后来清朝经过与准噶尔部进行多次交战后,在康熙年间包括如今外蒙古在内的蒙古全境从此并入清朝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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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版图

然而从外蒙古成为中国之固有疆域开始,贪婪的俄罗斯人对这块土地一直虎视眈眈。1727年中俄签订《布连斯奇条约》确认中国对蒙古的主权,但一直待机行事,1854年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说“中国一旦发生政变,也不应容许中国新政府把权力扩张到蒙古,在这种情况下,蒙古应受到俄国保护”,而正值衰弱期的清朝给了俄罗斯插手蒙古事务的机会,沙俄一方面与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侵蚀中国的领土,另一方面则加强与蒙古诸部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交流,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达到分裂中国的目的,而在日俄战争之后日俄两国绕过中国达成的协议各自划分在蒙古的势力范围,外蒙古就这样被俄罗斯理所应当地归为自己的地盘而积极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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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帝俄鲸吞图

1911年辛亥革命,俄罗斯趁清朝此前在外蒙古施行新政的“消化不良”引起的政治动荡策动分裂,建立所谓“大蒙古国”,并把侵略的魔爪伸向内蒙古,不过在政府军的英勇抗击下阴谋破产,1913年9月18日《中俄声明文件》签订,中国承认外蒙古的自治,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的宗主权,后来签定的《恰克图协定》外蒙古取消独立实行自治,中国对外蒙的主权暂时保住。1917年十月革命俄国陷入混乱,苏俄为得喘息之机而暂称废除沙俄与中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这种大好时刻下,徐树铮于1919年率军收复外蒙古,外蒙古从法理和事实上都归华夏,然中国内地很快又陷入军阀混战致使政府无暇外蒙古问题,而徐树铮在此地推行的改革遭致顽固势力的反对而又出分裂苗头,逐步从内战中缓过劲的斯拉夫人撕掉虚伪的面孔扶持蒙古人民党控制外蒙,外蒙再次事实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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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1月民国军队撤销外蒙自治仪式

1924年11月26日,“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但无论是北京政府还是后来的国民政府均未有承认这个苏联扶持的政权,但二战的结束让局势发生变化。一方面豫湘桂会战国军的糟糕表现让美国默许了苏联对外蒙的控制换取后者的出兵,另一方面苏联在新疆和东北动手脚以此要挟中国政府,迫于无奈最终在1945年8月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次年1月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后续的不情愿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而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欣然接受了这一结果,郭沫若早在该年8月就在《人民日报》中发表《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外蒙古独立》“支持及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地位”,10月16日周恩来复函蒙古政府首脑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以此外蒙彻底与华夏形成一种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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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某报对外蒙问题的报道

二、不能撤销

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后很不情愿,所以阻止外蒙彻底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即入联事宜,由于国共还未撕破脸皮不想做的太明显得罪苏联,于是1946年7月中国驻美公使谭绍华博士向美国国务院电话通报中国不支持外蒙入联,然后又在8月6日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徐淑希先表示会适时支持外蒙入联,甚至在8月外蒙申请入会时中国投赞成票,只不过英、美投很默契地投反对票而未有成功,搞得一手好手段。但局势的恶化让国民政府不再拐弯抹角,一方面内战又起,另一方面与外蒙发生直接对抗的发生北塔山事件,中国政府向对方提出严重抗议,1947年8月中方就此事拒绝外蒙入联,1949年中国大陆江山易手,愤怒的国民政府直接向大会提出《控告苏联违反中苏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案》,指控苏联违反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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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承认外蒙独立”是历史事实

虽然国府依然有五常席位,但美国对于中国的局势处于观望状态,所以国府的指控在当时未有引起重视,直到朝鲜战争爆发后联大才改变态度,1950年12月联大通过383号决议决定调查苏联违约状况。1952年国府再次控告苏联,联合国大会以25票赞成,9票反对,24票弃权通过五〇五号决议案谴责苏联,判定苏联未有履约,1953年2月24日台立法机构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撤销对外蒙的承认,藉以再度表示“中华民国疆域仍包含外蒙古,状似秋海棠叶”,1955年12月安理会第704次全体会议蒋廷黻投反对票阻止外蒙入联,1956年12月安理会第790次全体会议再次将外蒙阻拦,外蒙就这样“重新回归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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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全图

事实上早在五〇五号决议案通过前的1950年苏联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该条约声明1945年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而五〇五号决议的通过似乎又从法理上否定了外蒙的独立,毕竟在我们看来既然未履行合同则视为合同关系消灭,况且若再加上不平等条约的色彩又好像坐实了“承认外蒙”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但遗憾的是国际法并不认民法的概念,对于新国家的承认是不可以撤销的,用不恰当的比喻就是夫妻离婚后某方单方面反悔并不会影响离婚这一结果,假设都可以反悔那么不就将再婚的一方陷入尴尬之中?假设一国承认其一故土为国家后,当其他国家与后者建立关系,这种关系总不可能因为前宗祖国的反悔而失效,所以国际法上单方面的撤销承认仅适用于统治某国的政府(断交),而非国家(注意此处要把国家和政府分割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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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除上述原因,其实就当事政府本身也在后来进行事实上承认外蒙古割裂的行为。1961年苏联集团和非洲集团达成协议支持外蒙古入联,致使美国担心具有五常席位的蒋介石政府一贯阻止外蒙入联会破坏美非关系,于是美国则以阻止中国代表权易位为条件强迫后者服软,最终在当年安理会投票时蒋介石政府识趣的未参与而成功让外蒙入联,而美国的承诺最终也未实现,等于是就外蒙古问题被苏联、美国卖了两次,天真至极。虽然两蒋时代依然宣称对外蒙的法统地位,但解严后无论是泛绿还是泛蓝阵营出于现实考量都放弃了这一概念,2012年台行政机关(马英九时期)发表新闻稿表示“外蒙古已非固有之疆域”,如此看来似乎连“当事人”都承认这一结果,从内到外已经没有不承认的了。然台当前所用源于大陆1947年宪法之法就领土概念的措辞让外蒙古“独而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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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外蒙古

三、法理一统

有人可能会奇怪既然国际法上已为事实的结果为何还要纠结于国内法?其实两者并不是上下级关系也非包含关系,两者是井水不犯河水的领域,国际条约需符合国际法,但缔约国的具体履行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操作,事实上对大多数国家而言国际法要低于国内法,至于操作过程中是否违反国际法那又是另一回事了,这就看当事国是否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威而不怕承担外交风险,所以国际法的履行事实上是以实力为后盾,对涉事主体的约束力事实上比国内法还低。就蒙古问题而言,对其外交承认及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确实是在履行国际义务,但就内法而言它又未有完成法律程序,我们可以用不动产的交付打个不恰当的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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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付以登记为依据,假设外蒙是“不动产”,目前“接收人”(国际社会)已经“付款给交付人且获后者认可”(当事国的承认)并“办理居住”(入联、建交等),可是由于该“不动产”未按“物权法”(国内法)完成登记所以出现未有完成“交付”的状态,不过“合同法”(国际法)又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对新国家的承认不可撤销)。就目前而言“当事人”确实已经在积极履行合同,可主客观原因又未有完成“办理登记”,所以造成了行为上履行“合同法”(国际法)的义务但未按照“物权法”(国内法)完成的状态,若真是民事行为还真容易判决,只不过这里说的“物权法”和“合同法”不在一个领域,那么1947年大陆制定的宪法中的什么规定造成如此局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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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此句位于1947年宪法的“总纲”第三条,可见对于国家主权的重视性,但由于“固有之疆域”未有具体说保护哪些领土,这就产生了争议性。有人认为“固有之疆域”应为制宪当时之实控疆域,这就不包括了1946年已经分裂的外蒙,包括解严的台行政当局也以“1953年撤销承认时未经国大变更领土的程序”为由承认了外蒙的国际现状。但事实上这种想当然只是行政当局的认为,司法机关并没有就此作出明确承认,1993年立法机构就“固有疆域”作出解释时,司法机关可能一方要顾及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又不敢成为“法理卖国贼”,于是进行了“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的模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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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台司法机关

该解释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同时也没批准哪个机构有权解释,但行政、立法机关却一直在进行自认为的行为,司法机关却未有人敢对这种行为做裁决,可见台湾社会实质上已呈司法被民粹政治挟持的一种怪状。暂且不论政治,就论法律条文中的“固有之疆域”该作何解释,“固有”一词意为“本来就有”,有人可能嘲讽这个“固有”是否可追溯到蒙古帝国时期,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但也不能因此就草率地认定制宪时(即1947年)的实控范围(曾有司法人员以此为解释),可是我们可以从一个例子推算出大概跨度,就拿最近的香港回归作为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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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

1997年香港回归时台方的态度是什么,当时行政机关表示“为香港回归中华民族……感到欣慰”。大陆作为法理范围无可争议,而制宪时(47年)未在实控范围内的港澳若真按某些人的说法这种回归难道涉及领土变更事项要作国民大会之决议法程序?台方显然没有进行这一道程序,反而为香港回归感到开心,司法机关也没有因此结果要求追加程序,可见台方上下一致认定制宪时未实控的香港为“固有疆域”,由此推定制宪时实控不实控不能成为将某一领土排除在“固有疆域”之外的理由,进而认定“固有疆域”至少是1842年香港割让之前,而那时外蒙古无论从国际法还是从实控上都属于中国的一部分,所以由实控时间节点来否定外蒙非“固有疆域”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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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局势图

当然排除掉“实控派”的观点,目前较多的观点是将政府的首次外交承认并结合法条中“固有疆域”的模糊概念而否定外蒙非“固有疆域”。就首次承认这个观点,前面已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不是一个领域的东西,混为一谈不合适,而就外蒙与“固有疆域”的模糊关系其实我们理清一下民国成立以为关于领土的律法规定历史就可以判定,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这里清楚表明外蒙古是大陆的一部分(注:二十二省不包台湾所以具有局限性),后来替代它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该条虽模糊但说明了包含前帝国(清朝)的所有领土,自然包括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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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暂且不论后面法理性较弱的“曹锟宪法”,就前两个准宪法其实都明确规定了外蒙是中华民国的固有领土,就算是后来的国民政府国号依然未变,所以政府更迭并不影响外蒙与这个未变的国号的关系。当然基于革命性,有人会因国民政府的出现而否定北洋的法理性,不过就算如此,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这里不要因为“蒙古”一词就弄混为内蒙或内外蒙,这里写着“各省”说明此条的主体皆为一级行政单位,现今的内蒙在那时属于“各省”中的宁夏、热河、察哈尔和绥远四省,所以紧接着的“蒙古”当然是单指蒙古地方(外蒙)这个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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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代“内蒙”的行政区划

《约法》作为一个特殊时期的准宪法性文件自然与后来的正式宪法存在承接关系,而1946年国民政府承认外蒙时,这个准宪法并未因此发生任何修改或失效,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说国民政府违法,因为训政时期的司法院为国民政府下属部门,国民政府也确实有走完整程序,在权大于法的特殊训政时期自然产生行政行为与司法矛盾而又不能否定的诡态。也正是因为如此法令关于领土问题产生了漏洞,而“保留了外蒙”的《约法》直到政府对外蒙的外交承认后的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成立后才自然废止,《宪法》中的“固有之疆域”也自然地承接于《约法》中所包含的领土,外蒙古当然涵盖其中,因此以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只有完成国民大会之决议这道程序才能解决特殊时期产生的司法纰漏,可该程序从未走过,所以外蒙古问题就此呈现了“独立而未独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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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用至今的台海军陆战队军旗

四、特殊作用

造成这种特殊情况除偶然因素外,似乎还存在人为的必然因素。在宪法正式出台前筹备阶段的“五五宪草”,该草案最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在领土的规定上采用列举,即“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该条不仅明确了包含“外蒙”在内的所有认定领土,还加一个“等”给了将来例如台湾、香港等被暂据领土回归的容缺,算是较完美的表述,当时正值“黄金十年”国力提升的时期,可能给了国人收归故土的信心,所以将蒙古明列在内以唤起民族之心,然卢沟桥事变改变了局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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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沟桥事变

战争产生了领土变更之可能,于是1943年国民参政会宪政实施协进会提议“宪法上对于领土之规定,依抗战胜利后之情形,以采概括式为宜”。就在承认外蒙独立不久后的政协会议上也确实如此修改,这样做似乎也的确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一方面不仅未有否定对相关故土收归的未来可能,同时在那个刚刚经过抗日战争折腾下国力疲软的困难时期,也不会因为宪法列举处于敏感热点的领土地名,而引起严重的外交纠纷让国内局势雪上加霜,有一举两得的作用,可见老一辈为现实原因和未来光复故土之间寻求平衡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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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会议

法文的规定不仅针对外蒙,还就目前较为紧迫的台湾问题产生相同作用。台独分子一直叫嚣“法理台独”来煽动民粹,然事实上这并不可行,前面说了领土变更需经国大决议,国大是什么?国大是孙中山的一种民主集中制的体现,地位高于立法院,法中明确其有选罢总统、修宪、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之权,国共内战后蒋介石则利用迁台的刚好达到半数(开会门槛)的国大议员行使修正权,注意不要将这里的修正案误以为是对原文的修改,而修正案又不能与原文相冲突,所以修正的文件并不附在原文中,是一种在基于根本大法原文原则产生的与宪法效力相当的法文。然而随着国大议员的相继离世,以及在大陆地区产生新议员的不可实现,基于现实条件,在议员还没有完都走的情况下,台方火急火燎地在世纪之交前后让国大通过一系列“增修”将国大权力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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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大会议现场

包含领土变更案等所有国大的权力均移交给普通公民、立法机构等主体,2005年国大也因此被“冻结”就其历史使命告一段落。有人可能疑问这种做法不是违反根本原则吗?其实并没有,“冻结”不是废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解冻”,而目前台湾社会其实是基于一种“临时法”运行的,前面说了修正案不是对原文的改动,同时也不能违背大原则,所以“增修”是在不修改原有本文的原则下冻结部分本文并另以增修条文的方式修改之,“增修”文本未有体现在原本中,而是另行造册,所以既然不能违背大原则,那当然包括“固有之疆域”这个原则,在大原则中真正可变更“固有疆域”的机关也因为被冻结,所以其后的任何“增修”也不可能涉及到这一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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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可见第四条对领土部分的表述

有人可能担心前面所说的已将领土变更案下放,但其实前人已留一手,所有“增修条文”可能基于政党色彩的不同出现差异,可该文本在序言中写道“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条文如左”,这就说明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的所有“增修”都不能违背国家统一,这无论是原本的大原则还是“增修”文本的小原则都不可变更,“统一前”也说明了此时台湾仍处于“临时时态”,所谓“法理台独”想都不用想。也正是因为“台独”的“法理”性根本不存在,所以当前绿营企图以变更品牌名称的方式来偷换概念,又或者以“否定《开罗宣言》”等历史虚无主义方式来从“国际法角度”剑走偏锋,是可悲又可笑的。就目前的力量对比来看,绿营叫嚣的台独是完全不现实的,但所谓杀人诛心,既要有杀的实力,还要有诛台独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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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会议明确台湾归属中国

诛心可从现行法的角度入手“净化”台湾年轻人的心灵,若连这都不认可,那他们连现行之下的基本权利也无法可溯。然可怜的是目前台湾年轻人处于一种民粹的麻痹状态,以“正义”之名去否定现行法律,最近一个例子便是去年5月台行政机关就大陆籍男子在台意外逝世引发的赔偿争议而进行“函释”,刻意剥离两岸人民的身份认同,暂且不论这种无稽之谈,就法律程序上释法权应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这种说法完全不具法律效力。但该函却引发台社会一片兴奋,可见在民粹主义的裹挟下整个台湾社会中毒已深,这将会可能进一步刺激绿营绕过法律干不法之事,而台湾年轻人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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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绿营行政机构负责人陈建仁

试想一下今天绿营可名不正言不顺地违法谋权,下一步也可以“正义”之名剥夺普通人的权利,这种时人被民粹吹捧的夸张未来所吸引的一时之快而让万世万代为之行为付出代价的悲剧,在中外历史上并不是没有。所以奉劝台湾年轻一代在这个最好的时代允许他们“赶时髦”的感性下,应理性下来多学历史和法律,否则在悲剧到来的时候就没有后悔药可吃,台湾及其他中华固有之疆域永远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顺便一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也表明了当前形式最紧迫的问题是台湾问题,至于涉及到其他争议国土的名称、面积等具体表述是否体现在宪法中也请诸位查搜,看后各位可自行评判外蒙古至今是否为中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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