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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诉说法律的温度,探寻人类关于正义的朴素情感

作者:思安说
《第二十条》诉说法律的温度,探寻人类关于正义的朴素情感

《第二十条》上映,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法条被广泛热议。要提第二十条,就不得不提昆山龙哥案。咱要学就得学明白,让我们看看刑法法考大神柏浪涛如何分析龙哥案与第二十条。

01.昆山龙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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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记得2018年轰动全国的“昆山龙哥案”。社会龙哥驾驶宝马车,驰骋于闹市,膨胀地龙哥有机动车道不开,非得挤于海明的自行车道。没有让道的于海明燃烧了龙哥内心的邪恶火焰,龙哥从宝马车里拿出砍刀气势汹汹向于海明而来。

于海明为保命拼尽全力躲避,就在这时,于海龙脱手,刀掉在了地上。双方抢刀的过程中,于海明抢先拿到利刃刺伤龙哥。

龙哥见势赶往宝马车方向,试图打开车门。于海明对龙哥进行追击,刀子砍到了宝马车身。龙哥见势不妙往回跑,最终倒在绿化带里。

这段惊心动魄的生死对抗,以龙哥倒地身亡告终。同时舆论也将于海明反杀事件推向前所未有的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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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给出了技术上的论证和解释。这个案件中分为三个阶段,龙哥举刀对于海明造成伤害,为战略进攻阶段;于海明举刀反攻龙哥,为战略相持阶段;龙哥向宝马车跑去,则为战略撤退阶段。

案件讨论中,于海明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是如果超过限度,那将成立防卫过当。早期理论则倾向于防卫过当,因为龙哥撤回宝马车的战略撤退阶段,龙哥的侵害处于结束阶段。

关于这个案件,司法解释提炼出了规则。第一,不法侵害的结束,包括两项要素即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不法侵害的危险性解除。第二,要从一般人行为时的角度判断不法侵害行为和危险是否结束。

也就是说,不能从事后的视角去判断,应站在行为人角度去考虑。

昆山龙哥案中,龙哥虽然往宝马车跑,但对于于海明而言,这个不法侵害的危险尚未解除,因为对方很有可能再从车里拿出武器或者开车撞人,对于海明的人身将持续造成威胁。

因此,从这角度看,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便最后查明龙哥只想逃跑,那么在一般人行为角度考虑,于海明也依然不属于防卫过当。况且真实案件中于海明在追击时刻,只砍中车身,致命伤仍在对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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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名师车润海曾说“龙哥案之前,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区分,规则并不清晰,龙哥案起到了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承上启下的作用。”

在此,我们回顾一下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02.现实意义

《第二十条》诉说法律的温度,探寻人类关于正义的朴素情感

从柏浪涛大神的讲解中抽离出来,作为普通人理解“正当防卫”条款、观看《第二十条》电影,我们还仅仅是一名旁观者吗。

因龙哥案、辱母案走向普法之路的罗翔这样说,正当防卫的界定关键在于“采取代入到防卫人立场的有血有肉的一般人标准还是高高在上的理性人标准”。

罗翔参加过很多研讨,在场不乏冷静的分析专家。比如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人拿啤酒瓶砸另一个人的头部,被砸者进行反砸,连砸两个酒瓶。有人认为,被砸者砸得第一下是正当防卫,第二下就是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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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到来之时,谁都不能拥有上帝视角。罗翔说,所谓冷静地分析正是忽略了人类在特殊情景下的身不由己。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罗翔提出“法律没有什么高深,它体现的就是一般人的常情常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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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们对于法条的理解,正如我一样,我愿意点开这些普法视频甚至是教学课程,展开一番探究。

然而,生活终究不是一场考试,考场上选对选错,面对的无非是数字代表的成绩。

生活面对的是人性的考验,自我的探寻,在关键时刻我们甚至没有参考答案可以借鉴。“第二十条”正是保护了人类对法律与正义的朴素情感,成为了世界上那些身不由己的弱势者深处绝望时的一丝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