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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訴說法律的溫度,探尋人類關于正義的樸素情感

作者:思安說
《第二十條》訴說法律的溫度,探尋人類關于正義的樸素情感

《第二十條》上映,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關于“正當防衛”法條被廣泛熱議。要提第二十條,就不得不提昆山龍哥案。咱要學就得學明白,讓我們看看刑法法考大神柏浪濤如何分析龍哥案與第二十條。

01.昆山龍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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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記得2018年轟動全國的“昆山龍哥案”。社會龍哥駕駛寶馬車,馳騁于鬧市,膨脹地龍哥有機動車道不開,非得擠于海明的自行車道。沒有讓道的于海明燃燒了龍哥内心的邪惡火焰,龍哥從寶馬車裡拿出砍刀氣勢洶洶向于海明而來。

于海明為保命拼盡全力躲避,就在這時,于海龍脫手,刀掉在了地上。雙方搶刀的過程中,于海明搶先拿到利刃刺傷龍哥。

龍哥見勢趕往寶馬車方向,試圖打開車門。于海明對龍哥進行追擊,刀子砍到了寶馬車身。龍哥見勢不妙往回跑,最終倒在綠化帶裡。

這段驚心動魄的生死對抗,以龍哥倒地身亡告終。同時輿論也将于海明反殺事件推向前所未有的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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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濤給出了技術上的論證和解釋。這個案件中分為三個階段,龍哥舉刀對于海明造成傷害,為戰略進攻階段;于海明舉刀反攻龍哥,為戰略相持階段;龍哥向寶馬車跑去,則為戰略撤退階段。

案件讨論中,于海明雖然屬于防衛行為,但是如果超過限度,那将成立防衛過當。早期理論則傾向于防衛過當,因為龍哥撤回寶馬車的戰略撤退階段,龍哥的侵害處于結束階段。

關于這個案件,司法解釋提煉出了規則。第一,不法侵害的結束,包括兩項要素即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不法侵害的危險性解除。第二,要從一般人行為時的角度判斷不法侵害行為和危險是否結束。

也就是說,不能從事後的視角去判斷,應站在行為人角度去考慮。

昆山龍哥案中,龍哥雖然往寶馬車跑,但對于于海明而言,這個不法侵害的危險尚未解除,因為對方很有可能再從車裡拿出武器或者開車撞人,對于海明的人身将持續造成威脅。

是以,從這角度看,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即便最後查明龍哥隻想逃跑,那麼在一般人行為角度考慮,于海明也依然不屬于防衛過當。況且真實案件中于海明在追擊時刻,隻砍中車身,緻命傷仍在對攻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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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名師車潤海曾說“龍哥案之前,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如何區分,規則并不清晰,龍哥案起到了激活正當防衛制度承上啟下的作用。”

在此,我們回顧一下第二十條第一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02.現實意義

《第二十條》訴說法律的溫度,探尋人類關于正義的樸素情感

從柏浪濤大神的講解中抽離出來,作為普通人了解“正當防衛”條款、觀看《第二十條》電影,我們還僅僅是一名旁觀者嗎。

因龍哥案、辱母案走向普法之路的羅翔這樣說,正當防衛的界定關鍵在于“采取代入到防衛人立場的有血有肉的一般人标準還是高高在上的理性人标準”。

羅翔參加過很多研讨,在場不乏冷靜的分析專家。比如這樣一個案例,一個人拿啤酒瓶砸另一個人的頭部,被砸者進行反砸,連砸兩個酒瓶。有人認為,被砸者砸得第一下是正當防衛,第二下就是事後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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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難到來之時,誰都不能擁有上帝視角。羅翔說,所謂冷靜地分析正是忽略了人類在特殊情景下的身不由己。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适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六條“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羅翔提出“法律沒有什麼高深,它展現的就是一般人的常情常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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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第二十條》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人們對于法條的了解,正如我一樣,我願意點開這些普法視訊甚至是教學課程,展開一番探究。

然而,生活終究不是一場考試,考場上選對選錯,面對的無非是數字代表的成績。

生活面對的是人性的考驗,自我的探尋,在關鍵時刻我們甚至沒有參考答案可以借鑒。“第二十條”正是保護了人類對法律與正義的樸素情感,成為了世界上那些身不由己的弱勢者深處絕望時的一絲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