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刚过,春节又近。随着我们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的临近,节日商品市场也日渐丰富起来了。在大街小巷,行人手上提的,乘车出行后备箱里塞的,都是满满的年货。对于寻常百姓来说,过年始终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喜庆活动。家家户户都会或多或少地为老人为孩子为亲友准备一些礼品以及日常用品。因此,对他们来说过年也是一种负担。
而每到此刻,在政府工作的人就成了寻常百姓羡慕的对象了。因为政府各个单位都会在此时以工会费的形式向在职人员发放一定金额的过节费。早些年,因为过节费名目繁多,引起了地方老百姓的反感。后来各地政府出台各项政策措施规范津补贴发放,最后大家形成共识,一律以工会费的形式进行发放。各地政府同时还对发放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限制。
现在各地一律不允许发放现金,只允许发放提货券。这样一来,发谁家的产品提货券就成了一个问题。由此而引发的过节费市场争夺战就显得异常激烈了。我们可以先以一个县区为例,预测一年过节费的市场份额究竟有多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大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已经超过了8000万,每个县区的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大约在3000~6000人之间。
我们以每人每年2000元计算,一个县区政府支出的过节费就在600万~1200万元之间。其实,这还不完全包括政府雇佣的各种协管员、城管队员以及医院学校等带有自己创收性质的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这样的份额被极少数的商家占有,其足以养活或者维持这几个极少数的商家日常支出,能给这些商家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
前几年,各个商家都是利用各种关系和渠道,独自开展对县区政府各个部门进行公关。不论用什么手段获得的交易机会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竞争的态势。近年来,有一种态势非常诡异,就是有几个或十几个商家进行联合组团公关,这样一来,那些没有参与联合的小个专商家就很难入围了。
而组团公关前,一定有一家企业负责牵头协调,牵头的人一定是有豪横的社会背景的。参与组团的商家也一定会有一个书面协议,对相同产品的服务或者价格进行约束。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行为与政府提倡的构建统一大市场有没有冲突?这样的活动会不会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签订了价格协议,会不会触犯《反垄断法》相关法条,这都是值得相关执法机构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我们作为消费个体,有权选择自己心仪的商家和商品。但是,作为政府主导的工会组织,究竟能不能主动向工会成员推荐特定商家和特定商品,或者说,政府各个部门在发放过节费自行选择商家和商品时,究竟要不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