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剛過,春節又近。随着我們中華民族傳統節日春節的臨近,節日商品市場也日漸豐富起來了。在大街小巷,行人手上提的,乘車出行後備箱裡塞的,都是滿滿的年貨。對于尋常百姓來說,過年始終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喜慶活動。家家戶戶都會或多或少地為老人為孩子為親友準備一些禮品以及日常用品。是以,對他們來說過年也是一種負擔。
而每到此刻,在政府工作的人就成了尋常百姓羨慕的對象了。因為政府各個機關都會在此時以工會費的形式向在職人員發放一定金額的過節費。早些年,因為過節費名目繁多,引起了地方老百姓的反感。後來各地政府出台各項政策措施規範津補貼發放,最後大家形成共識,一律以工會費的形式進行發放。各地政府同時還對發放的标準和方式進行了限制。
現在各地一律不允許發放現金,隻允許發放提貨券。這樣一來,發誰家的産品提貨券就成了一個問題。由此而引發的過節費市場争奪戰就顯得異常激烈了。我們可以先以一個縣區為例,預測一年過節費的市場佔有率究竟有多大。據有關資料統計大陸在職财政供養人員已經超過了8000萬,每個縣區的在職财政供養人員大約在3000~6000人之間。
我們以每人每年2000元計算,一個縣區政府支出的過節費就在600萬~1200萬元之間。其實,這還不完全包括政府雇傭的各種協管員、城管隊員以及醫院學校等帶有自己創收性質的機關從業人員。如果這樣的份額被極少數的商家占有,其足以養活或者維持這幾個極少數的商家日常支出,能給這些商家帶來明顯的競争優勢。
前幾年,各個商家都是利用各種關系和管道,獨自開展對縣區政府各個部門進行公關。不論用什麼手段獲得的交易機會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展現了公平競争的态勢。近年來,有一種态勢非常詭異,就是有幾個或十幾個商家進行聯合組團公關,這樣一來,那些沒有參與聯合的小個專商家就很難入圍了。
而組團公關前,一定有一家企業負責牽頭協調,牽頭的人一定是有豪橫的社會背景的。參與組團的商家也一定會有一個書面協定,對相同産品的服務或者價格進行限制。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行為與政府提倡的建構統一大市場有沒有沖突?這樣的活動會不會觸犯《反不正當競争法》?如果簽訂了價格協定,會不會觸犯《反壟斷法》相關法條,這都是值得相關執法機構關注和研究的問題。
我們作為消費個體,有權選擇自己心儀的商家和商品。但是,作為政府主導的工會組織,究竟能不能主動向工會成員推薦特定商家和特定商品,或者說,政府各個部門在發放過節費自行選擇商家和商品時,究竟要不要納入公平競争審查,這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