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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财务报表(三)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偷税和虚开

作者:沐林财讯
税法与财务报表(三)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偷税和虚开

一. 核算范围

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有区别,应收账款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应收的债权。

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

二. 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需要考虑预计的信用情况,然后计提坏账或冲回坏账。

比如美的会计政策披露,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原本计提坏账时借方为资产减值损失,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换了一个科目换成信用减值损失。

税法与财务报表(三)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偷税和虚开

上图为美的集团披露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

税法与财务报表(三)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偷税和虚开

三. 主要的税会差异

(一) 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

由于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按照五步法确认收入,而且会计确认收入还有一条原则是金额很可能流入,金额不可能流入的话不能确认。

在税法流转税中,尤其增值税确认应税义务是又是另外一套规则。

《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在会计上这顶多是合同负债,货物还没有发出,此时不符合会计确认收入条件】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这在会计上采用时段法确认,如果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与会计确认时段上有差异,这也会产生税会差异】

……

(二) 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坏账只有实际发生的时候才可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账款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才能在税前扣除。

四. 主要的税收稽查

(一) 长期挂账

应收帐款-永康市**有限公司贷方余额12785.00元,长期挂帐,且产品于2014年已发出,对应成本已结转,未申报营业收入10927.35元。

(二) 未结转收入

你公司销货款已收取,计入应收账款贷方,未结转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013年至2015年10月共收取销货款3582600元,应调增销售收入3062051.28元,应补缴增值税520548.72元。其中:

(1)2013年调增收入982905.98元,补缴增值税167094.02元。

(2)2014年调增收入1297094.02元,补缴增值税220505.98元。

(3)2015年1-10月调增收入782051.28元,补缴增值税132948.72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158229.55元。

(三) 直接未确认收入

通过翻阅企业会计账簿、货物出库单等方式,发现了你单位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销售货物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到货款未计入销售收入,而使用“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的方式记账,具体如下: 2020年3月26日收到湖南省**花炮厂货款89200元,于2020年3月29号凭证已经入账,少计不含税销售收入89200÷1.13=78938.05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78938.05×13%=10261.95元。

(四) 预收账款挂账未确认收入

你单位在2018年期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设备取得含税销售货物收入2,860,200.00元,上述货物已发出,已收取货款合计2,618,000.00元、未收到货款242,200.00元。

其中:103,800.00元挂在应收账款贷方至今未作结转申报、2,756,400.00元未在账簿上核算,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94,510.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615.72元、企业所得税2,071.5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和《购销合同》;(2)你单位提供的查补收入统计表;(3)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4)你单位2018年纳税申报表等资料;(5)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等。

(五) 虚开发票应收应付对抵

单位于2019年11月7日取得海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5449260.20元、税额3308403.80元、价税合计28757664元。

上述26份发票均于2019年11月记9号凭证入账,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308403.80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5449260.20元。

你单位于2019年11月7日开具给海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5449260.20元、税额3308403.80元、价税合计28757664元。

上述26份发票均于2019年11月记10号凭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25449260.20元、同时确认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08403.80元。

经调查你单位相关人员,上述购销业务涉及资金流均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当月对冲上述两单位应收应付账款,无实际资金流和货物流,属于闭环互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定性为虚开发票。

(六) 虚开发票虚增业绩

你单位上述收受及再开具的发票均未有真实业务。取得发票、开票流转资金大部分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平账轧抵。你单位为虚增业绩,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循环开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 来源: 环睿财税法
  • 作者:董垒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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