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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信用体系大变革!新规追责到个人,药师被纳入医保监管!

作者:消费文摘

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在广东省医疗保障领域发生重要变化。由广东省医保局出台的《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标志着为时两年的试行期启动,这将为所有参保人士带来一次彻底而深远的改革。

《办法》涉及的管理对象包括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评分制度的引入,将这些主体归为ABCDE五个信用等级,而每一个等级背后,都代表着其对应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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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往常相比,个人责任被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机构责任并重,甚至可以说,在某些方面权重更重。这种从“机构”向“个人”的延伸,无疑是医保管理从宽泛向精细转变的标志,医保基金的安全钥匙,正在被一把把交到了具体执行人的手中。

这套评价系统采取了动态积分制,逐年、逐月甚至逐日记录信用主体的积分变化,A至E的五个等级,分别凸显出不同的信用风险水平。

对于达到A和B级别的机构类信用主体,将获得明显的激励,例如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大幅降低,甚至医疗保障基金前期预拨付额度的提高。

同时,对于个人类信用主体,如果他们能够跻身A级行列,将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享受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

而对于证明自己信用良好的个人来说,这无异于一张闪耀的崭新名片,有望给其职业道路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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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对于信用不良的医疗机构及个人,医保部门不会手软。《办法》也没有忽视对于那些被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体和机构的惩罚。

被医保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一般失信的主体,将由医保部门按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惩戒。

全国范围内的联动效应

医疗保险基金是大众的“治疗费”和“紧急救助金”,在国家医疗保障局颁布前述建议之前,许多地区已经开始制订和推行医保医师的管理方法。

2019年10月份,蚌埠市医疗保障局推出了《蚌埠市医疗保障合同医生管理方法(试验性)》和执行规则;

2020年7月份,衢州市医疗保障局推出了《衢州市基础医疗保险合同医生暂行管理方法》;

2022年4月份,舟山市医疗保障局推出了《舟山市医疗保险医生协定管理执行细则》;

2022年9月份,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推出了《海南省医疗保障合同医生暂行管理方法》,并于本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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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已经推行的医疗保险医生管理方法中,都具体化了可能出现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普遍使用积分系统或者记分方式进行管理评估,并对医保医生的个体资料实施了记录和备案。

此番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建议汲取了地方已执行的管理方法,旨在在全国范围形成医保医师的管理体制。

建议书还强调,要各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行政机构负责统筹推动和规范该行政区内有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可以与医保基金信誉管理结合,增强对执行医疗保障支付资格管理任务的监督和检查。

各省级医疗保障机构需根据具体情境拟定并执行细则,进一步明确记分标准和暂停期限等条款,确保能够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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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是对医保监管理念的一次深化。未来,医保体系将更加透明,每个参与者的一举一动都受到激励和约束,医保基金的使用可期变得更加规范。

但这场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行,它所带来的效果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社会信用体系?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