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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拍卖市场化方向——数字经济赋能拍卖业发展

作者:野狼信息
坚持拍卖市场化方向——数字经济赋能拍卖业发展

王旭

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商法学,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教授

中国拍卖:作为中拍协法咨委委员,您能说一说是什么缘故吸引您参与到拍卖行业里?加入法咨委后,您具体做了哪方面的工作?您认为法咨委这 20 年来对拍卖行业带来了哪些影响?

王 旭:我进入拍卖行业有20多年了。开始接触拍卖行业,是因为特殊的学缘关系。大约在2002年5月间,田涛先生开始在上海大学法学院任教,指导我和其他几位同门的学习。由于田先生的研究领域包括拍卖法律法规,并担任当时的中拍协法咨委主任,我们几个同门也就自然而然地开始了拍卖法律的学习。后来,经田先生引荐,我们几个同门还有幸熟悉了郑鑫尧老师、范干平老师等,并在他们的关心和指导下,逐渐熟悉了拍卖理论和实务等许多方面的知识与信息。博士毕业之后,在师长们的鼓励和中拍协的信任下,我开始了拍卖法与拍卖理论的教学工作。

我是2021年中拍协法咨委改选时加入法咨委的。两年多来,在法咨委主任龙翼飞老师的领导下,我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其中较重要的包括参与并起草了《中国拍卖行业改革发展报告》(商务部委托课题),参与了《拍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商务部委托课题)。两年多来,我在履行法咨委委员职责工作中,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也在工作中受益良多,不仅有机会向其他法咨委委员学习,而且有了对行业发展更为深刻的了解。

20多年来,法咨委作为中拍协的重要工作部门,与拍卖行业共同成长。法咨委的工作成果与行业的发展成果已经水乳交融,难以分割。仅从我的观察看,法咨委至少在以下方面助力了中国拍卖行业的发展:第一,法咨委的工作很好地推动了《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订与修订工作,使拍卖企业经营和拍卖行业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二,法咨委对拍卖法律与法规的准确解读,极大地推动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今天的拍卖企业基本已经不会再因技术性或程序性的瑕疵,而成为被起诉的对象了;第三,凝聚形成了特殊的“判例法”。法咨委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解决拍卖企业提出的疑难问题。20多年来,法咨委针对“个案”的复函不仅解决了企业遇到的切实问题,也以学术成果的方式沉淀下来,为大陆民商法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第四,法咨委为拍卖行业的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拍卖企业之所以能够进行如此高水平的合规性经营,与拍卖从业者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有关,这也与法咨委多年来对从业者不断进行拍卖法律法规的培训有着直接的关系。

中国拍卖:您认为现在的拍卖行业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研究和解决拍卖行业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拍卖行业的法制建设?

王 旭:从我参与过的拍卖工作实践看,目前拍卖企业经营处于十分关键的转型阶段,市场竞争近乎残酷。这个转型过程中,很多激烈的矛盾也显现出来,矛盾过于激烈迫使行业的管理者(包括从业者)产生疑问,即现在的拍卖经营中存在哪些制度性(或法律性)问题?

对于制度性(或法律性)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分为三种:有些问题是真问题,有些是假问题,还有一些则是需要我们在充分观察之后才能明白的问题。我们这里先讨论前两种。第一,真问题。比如在线上拍卖技术日益成熟的条件下,拍卖师的法律地位问题。现行《拍卖法》规定了拍卖师及其主持权,但是在线上拍卖中,一味地坚持拍卖师的现场主持,不仅增加经营成本,有的时候还会制约网络技术优势的实现,因此重新设计拍卖师的法律地位就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再如,拍卖经营中经常遇到的行政垄断问题。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经常发现或者了解到很多领域、很多地方存在着以“红头文件”为依据的市场垄断性行为。一些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动辄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为名,下发“红头文件”,委托(或者建立)某一个平台,要求其权力所及内的所有国有资产必须进入该平台才能交易,其结果就是限制和排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形成垄断。这样一种业态,使很多拍卖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难以为继。当然,针对市场上的行政垄断行为,国家在去年(2022 年)修订了《反垄断法》。但是具体如何落实与推进还处于摸索阶段。总而言之,对于上述这种“真的”法律问题,我认为要组织产学研多重力量,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得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假问题。很多人认为目前的拍卖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我认为这种认识的来源大多是因假问题而生。比如,现在有些市场经营主体将“拍卖”更名为“竞价”。还信誓旦旦地总结出“竞价”与“拍卖”的区别,其目的无外乎是想规避《拍卖法》的适用。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自作聪明的想法,关注它或者被其迷惑,就是认可了假问题的存在。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是因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自有其依法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不会过度迷惑于狡辩之词。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市场监管部门没有适用《拍卖法》进行处罚,也还存在其他执法依据,比如合同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法》等。只要是不当的市场行为,无论表达为“拍卖”还是表达为“竞价”,无外乎是选择了不同的处罚依据而已。有鉴于此,对于假问题不宜当真。

中国拍卖:越来越多拍卖企业开始走向了拍卖数字化转型,其中也出现了“数字展厅”“数字营销”“公拍直播”等数字产品。您认为数字化转型对推动拍卖发展有哪方面的影响?

王 旭:数字转型,或者数字赋能产业发展,是当下也会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各个行业要面对的新业态。这个转型会给拍卖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觉得就属于上述问题的第三种,即“需要我们在充分观察之后才能明白的问题”。但是有个经验可以分享一下,做个类比,即“网络拍卖”的发展。大约在 2010 年前后,根据当时的网络技术条件,中国拍卖业产生了网络拍卖的想法,并开始在上海拍卖企业中进行摸索与实践。时至今日,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拍卖或者线上拍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主流方式。难能可贵的是,由拍卖业组织和建设的两个网络拍卖平台——中拍网和公拍网,也终于在大平台垄断式运营网络拍卖的不正当竞争中,生存下来,并找到了发展机遇。有鉴于此,我个人认为,数字经济如何赋能拍卖业,是需要迎难而上的,是需要全行业共同思考共同实践的大课题。

中国拍卖:在进入融媒体时代后,许多拍卖企业将业务拓展至线上。在法律的角度上,您认为这种发展趋势有哪些利弊?可能会出现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对网络拍卖进行监管?

王 旭:拍卖企业将业务拓展至线上,是网络技术应用于拍卖活动的必然,习惯上称之为“网络拍卖”。商业模式的变化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行业盈利模式的变更。目前,网络拍卖相较于传统的“现场拍卖”,无论是从业者,还是成交量,均占有绝对的优势。调研中发现,越来越多的网络公司,在取得从事拍卖活动的资格之后,涌入到拍卖业中来。应该说拍卖作为买卖方式之一,越来越被网络公司所“青睐”。他们的加入使拍卖行业的从业队伍得到了充实,经营思路得到了转换。当然,网络拍卖的迅速发展也必然伴随矛盾的出现,有些矛盾甚至已经转变为法律风险,比如拍卖法律法规的适用,无论是拍卖人制度,还是拍卖程序制度,均受到了巨大挑战,需要调整。据我所知,商务部今年组织了《拍卖管理办法》修订的前期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就是将网络拍卖纳入到规范范围。相信新的《拍卖管理办法》出台后,很多因网络拍卖带来的法律风险将被顺利化解,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中也可以做到依规执法了。

中国拍卖:拍卖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与法律知识的推广普及,对法咨委的未来有什么期待或建议?

王 旭:人们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规则经济。从拍卖业过去 20 年的发展经验看,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相伴随的就是拍卖法律从未间断地发展与进步。反思市场化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一条法律发展规律,即拍卖法律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比如备受争议的《拍卖法》第 2 条,规定《拍卖法》仅适用于“拍卖企业”。这种身份式立法,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窠臼”,带有时代特征。并且在拍卖业最初的岁月中,的确是只有拍卖企业做拍卖。但是,随着市场化深入,这种身份性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更多的主体从事拍卖活动的需要了。于是进行了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的改革,修订了《拍卖法》(2015 年),第11条规定,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允许非拍卖企业兼营拍卖业务。当然,市场化改革的脚步此后依旧没有停歇,到2021年,根据国务院和商务部的安排,拍卖业进行了“证照分离”改革。这一改革,基本取消了拍卖市场经营的准入门槛,拍卖业一夜之间涌入了大量的从业者。目前,拍卖业不再是拍卖企业的拍卖业,而是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业。这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变革。有鉴于此,我个人认为,在法咨委的未来工作中,坚持市场化方向是我们进行法制建设与法律宣讲的基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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