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案例中的数据类型区分与权属分析(30)

作者:YunfangW

微博诉iDataAPI:关于数据存储行为

关于数据存储行为,被告上诉主张:

  • 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iDataAPI是根据客户需求实时动态获取了微博的最新数据,但由于无法预测客户所需数据,被告不可能也没必要预先获取微博数据并存储在自身服务器中;
  • 被告仅仅是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了数据通道,并未实施数据存储行为。
1)为证明其主张,被告上诉时还提交以下证据:网络文章《API接口入门(一):读懂API接口文档》、《什么是API接口?给大家举例说明》、百度百科介绍“API接口”网页、微博开放平台显示的“微博API”相关开发文档;期刊论文《基于微博API的分布式抓取技术》(2013年)、《基于Chrome扩展的爬虫系统设计与实现》(2016年);可信时间戳2022年9月23日认证的GitHub网站公开的采集微博数据的开源代码。
2)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中包括“且API接口只有实时传输的功能”,但法院未采信。二审法院认为证据10属于网络文章,作者身份不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难以核实;证据11、12属于学术论文,仅代表被告认可文章作者的学术观点;证据13属于程序爱好者在网络上发布的自称可以获取微博数据的程序代码,相关代码的含义及运行效果不明。对该等材料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基于以下分析,未采信被告上诉意见:

  • 通常情况下,在网页显示的每一个信息内容都有唯一的网络地址url,指向的服务器就是提供该信息内容的来源。被诉11项API接口的域名地址为idataapi.cn,即表明被告对外提供的微博数据实际上来源于其自身服务器;
  • iDataAPI用户可以直接使用浏览器从iDataAPI网站下载json、csv、xml三种格式的数据文件,且下载地址域名同上;
  • 被告宣传其在多地部署服务器提供API接口,并建议用户选择部署在离自己地域较近的服务器,由此可知,其提供数据的速度和稳定性与其服务器和用户位置密切相关,佐证了微博数据并非直接由微博服务器传输至iDataAPI用户;
  • 从被告对外提供的具体数据来看,开头和结尾出现了五条不属于原微博数据的新的字段数据,分别为“appCode(本次查询的api名)”“pageToken(翻页值)”“hasNext(是否有下一页)”“dataType(本次查询的api类型)”“recode(返回的状态吗)”,如果被告只是提供数据通道、不存储数据,技术上难以实现插入新字段。

二审法院还强调即使未预先存储,至少也有“存储(至少是缓存)”的高度可能性,是否“交付即删除相应数据”不影响关于存储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

  • 即使出于成本和技术必要性考虑,被告并非预先获取微博数据予以存储,在案证据也足以证明其根据客户需求获取微博数据后存储在iDataAPI服务器上(至少是缓存)的高度可能性,否则难以通过架设在自身服务器上的API接口提供给用户下载不同文件格式的微博数据,且在数据中加入自定义字段,也难以提供定制化抓取微博数据服务。(此处可对照蚁坊微博案看,不过API模式下缓存、存储行为定性问题还是更多见于信网权纠纷。)
  • 被告是否在向用户交付数据后即删除相应数据,不影响上述认定。
  •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以某种技术手段缓存微博数据,根据本案情形也不能免责,且其对其辩称的,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在技术上给予合理说明。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微博诉iDataAPI:关于数据售卖行为

被告上诉主张其按照用户调用API接口的次数收取服务费用,并未按照不同的微博数据具体内容收取费用,即仅是提供API接口技术服务而非售卖微博数据。二审法院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

  • 以下行为说明被告自身是将微博数据作为某种商品售卖,而非仅仅提供技术服务:

1)被诉11项API接口业务链接位于iDataAPI网站的“数据商城”板块下,还提示用户“经常一起购买的数据”;

2)被告在《iDataAPI服务协议》中明确表示注册用户可使用iDataAPI公布的全部数据资源;

3)被告还存在使用“微博API”作为百度搜索竞价排名关键词、在网站使用“新浪微博”图文标识宣传iDataAPI等行为。

  • 被告并非提供通用的数据获取工具,而是独立、直接、有针对性地抓取微博数据,其用户从未指示其使用变换IP地址和微博用户uid等欺骗性技术手段,甚至无需知晓被告抓取数据的具体技术方式,仅需填写部分参数即可获取微博数据;
  • 在被告二审时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其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交易是以“交付数据”和“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履约条件和计算收入实现的条件,即本质上以数据作为交易标的;(被告提交的⼆审证据《收⼊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中,明确列举了其与客户签订的14份采集微博数据服务合同,法院认定该证据亦可证明被告已经根据不同客户需求定制化抓取了微博数据。)
  • 被告对采用相同技术手段获取、售卖的数据的定价不同,如调用提供微博内容为主、单次数据量较大的API接口收费较高(2元/100次),如调用提供简短信息为主、单次数据量较小的API接口收费较低(1元/100次),可见影响其差异化定价的关键因素是单次获取数据量而非某种技术服务;
  • 从国家标准和行业时间看,通过API接口对外提供数据就是典型的数据交易行为,大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数据产品常常通过API接口交付数据,按照API接口调用次数收费也是常见情形。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

  • 无论是根据客户定制化需求直接交付数据,还是通过API接口抑或其他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本身才是被告与其客户交易的对象。
  • 被告并非仅提供API接口技术服务,被诉11项API数据接口是其售卖微博数据的一种技术方式,其所谓的“技术中立”辩解缺乏理据,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

微博诉iDataAPI:被诉行为定性

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原告主张的五项被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后两项比较容易理解,重点看一下前三个争议点:

  • 被告在iDataAPI网站提供11向微博API数据接口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被告绕开技术保护措施抓取、存储、售卖微博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被告使用恶意技术手段抓取、存储、售卖微博数据是否成立?

基于以下分析,一审法院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综合第一至三项被诉行为相关论述,根据企业数据保护的自律公约、数据市场交易规则、互联网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等,保护企业数据财产权益,禁止未经许可的非法侵入、抓取、存储、售卖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数据,已成为业界共识和市场交易规则;
这里援引的文件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的2016年7月1《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2.0版、2017年4月,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出台的《数据互联规则》、2017年7月《中国网络版权与数据信息使用规则及竞争规范》、一些互联网企业与用户签订的软件及服务使用协议(原告2021年6月取证的其他平台的规则,《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优酷用户服务协议》)、iDataAPI网站发布的《iDataAPI服务协议》第2.1条(3),“若用户提出恶意请求(iDataAPI享有自主判断的权利)”,iDataAPI有停止服务并维权的权利。
  • 根据查明事实可认定简亦迅公司未经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了微博数据的抓取、存储、售卖服务;
  • 该等行为给微梦公司造成损害:一来加重微梦公司经营成本的负担;二来破坏了微博服务的正常运营,减少了微梦公司的经营收入,对微梦公司的微博数据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其中“经营成本负担”是指根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微梦公司对微博数据享有财产权益的同时,须负担维护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责任,为此须付出大量运营成本。
  • 简亦迅公司的行为还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被告不服原判,上诉时除了提出自己仅提供API技术服务、未采用恶意技术手段等意见,还提出一审对特定领域商业道德认定有误,具体情况明天看。

参考:

知产宝微信公众号,2024年1月19日发布《竞争案例|首例涉微博数据抓取交易案,广东高院终审宣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626号)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