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南翔小笼”中华老字号之争,一审落锤

4月22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豫源南翔汕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汕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市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翔市南翔汕头店、上海豫园区市南翔汕头店、上海豫园市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翔市旅游广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翔市南翔汕头、上海豫翔市南翔市汕头店、上海豫园区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翔食品有限公司、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南翔小笼”中华老字号之争,一审落锤

双方对"南翔小笼子"的历史底蕴,

使用"正确"这个词是一个强迫症的问题

庭审中,原被告人对"南翔小笼子"的历史遗产

以及被告是否正确使用

交流激烈

原告认为:

南翔小笼子起源于南翔镇的"吉华轩",后南翔镇"无家堂"生产出南翔小笼子为精,成为嘉定正宗南翔小笼子的代表。解放后,通过公私合作,"无家堂"等老酒店合并为嘉定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属的嘉定县供销合作合作社。在这个过程中,南翔笼子配方和生产过程从"无家堂"到嘉定县餐饮服务公司。嘉定县食品服务公司于1985年注册了260205号南翔商标,随后开设了上海嘉裕冷冻食品厂,生产"南翔小笼袋"。260205号南翔商标由原告继承,因此他拥有的正宗南翔小笼配方和生产工艺从嘉定县餐饮服务公司传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是不当使用"南翔"标志,原告持有的"南翔"商标属于"老中国人",前身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被认定为中国老牌企业,生产的"南翔小笼"产品多次获奖,知名度高。被告是长期恶意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和企业规模,原告附加和搭便车。

原告还认为,被告渝源南翔汕头店公司还在店内向消费者表达了"2014年南翔小笼子生产技艺被指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一笼"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

因此,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利用原告商品名称和企业规模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在《上海文报》、《新民晚报》、《东方早报》上联合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被告人裁定:

南翔小笼包由"日本华玄"继承人、南翔黄明贤发明,媳媳表弟吴祥进店艺术后,吴相生在城中寺长兴大厦开业后,长兴大厦更名为南翔汕头店,嘉定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微信公众文章《南翔汕头小测试》 带你了解上海小笼子的前世"文章。根据相关工商业资料,南翔汕头店于2002年10月前隶属于上海豫园商城老城庙宇食品有限公司(现上海老城庙宇餐饮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12月后隶属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有限公司(即被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而被告上海豫园南翔山头店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上海老城庙宇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被告与"南翔小笼"合作。"有足够的历史渊源和遗产。

被告认为是合理使用,声称尊重双方在长期经营划界的权利,只有在餐厅范围内从事"南翔小笼"作业,在餐厅使用"南翔小笼"等字眼和宣传都有合理的依据, 此外,被告使用的"南翔"商标也被评定为"老汉语",原告无需附上。相反,原告走出商品商标的使用范围,继续开餐馆,引起双方纠纷。原告声称"与被告有关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因为被告的宣传所使用的信息是有依据的。

因此,原告的全部申诉被驳回。

“南翔小笼”中华老字号之争,一审落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原案中,被告属于本市长期经营的"南翔"相关标签的"南翔小笼"食品企业,而原案中,被告的涉商"南翔"商标均有"老中国"称号。原告现在主张,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南翔"和商品名称"南翔小笼"和"南翔小笼包"的不当竞争,实际上涉及双方关于"南翔"相关商业标志是否有权使用的争议, 以及如何在使用权的情况下划清界限。

从历史渊源上看,双方一致认为《南翔笼》是由尼华轩的黄明贤创作的,并提交了相关文献予以支持。其中,原告提交的历史遗产资料可以反映无家堂的存在和从事南翔小笼子生产,店铺在公私合作时期后转为嘉定县餐饮服务公司、嘉定县食品服务公司投资成立后上海嘉裕冷冻食品厂生产经营冷冻南翔小笼袋;设立期间的相关文件反映原上海嘉裕冷冻食品厂流动资产、原厂工人等进入原告。以上事实反映,原告与"五甲厅"之间存在一定的历史关系,基于"吴家厅"与"南翔笼"之间的联系,原告与"南翔小笼"也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使其使用"南翔"相关商业标志具有一定的历史依据。

被告提交的历史记录"吴祥生建长兴大厦,后更名为南翔汕头店","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商务调查问卷"记录了1900年老长兴大厦的建立,记录了"长兴大厦-朝阳小吃店-南翔汕头店"的演变历史,南翔汕头店相关工商档案还显示,南翔汕头店 店铺隶属于上海豫园旅游有限公司。以上事实反映,南翔汕头店及其经营关联方涉案,即被告与"南翔小笼子"也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因此南翔汕头店使用"南翔"相关商业标志也具有相应的历史依据。

从长期经营形成的现状出发,上海嘉裕冷冻食品厂成立于1988年,以"建设出口'南翔小笼'新流水线""生产经营南翔小笼袋、冷冻食品",工厂成立后与其相关、原告的继承关系,仍继续从事速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包括冷冻的南翔小笼袋,并延续至今。证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上海嘉义冷冻食品厂长期使用"南翔"相关商标在冷冻食品领域经营。南翔汕头店及其前身长兴楼自成立以来,一直提供与豫园南翔笼相关的餐饮服务,并一直持续到今天,这足以证明被告的相关南翔汕头店长期在餐饮区使用"南翔"相关标志经营。

从现有权利来看,上海嘉裕冷冻食品厂,原告已持有注册在第30类小笼袋等食品

商标,并在相关冷冻食品中使用,图案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驰名商标、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古汉字等。被告人已登记为第42类餐厅服务

商标,该商标实际上是南翔汕头店面相关餐厅使用的商标,该图案商标还被认定为上海市驰名商标、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古汉字等。上述事实反映,原被告在商品和服务领域取得或被授权使用"南翔"注册商标,双方对"南翔"商业商标均享有相关权利。

基于原文,被告与"南翔小笼子"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原告与"南翔"相关的商业标志的使用主要在冷冻食品行业,被告的相关南翔汕头店在"南翔"相关商业标志的使用区域主要在餐饮服务业,双方在商品领域, 服务上"南翔"注册商标权,体现了双方在长期经营中长期共存,两者都不断获得各类荣誉,包括中文旧名,足以证明双方在各自经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从公平的角度来看, 双方的"南翔"相关商业标志仍应在市场上共存。

在确定双方权利界限时,对"南翔"相关商业标志,充分考虑上述历史渊源、长期经营形成的客观现状、现有权利的情况,应当以原来为基础,被告在历史上长期经营形成的领域内使用, 范围、方式划分权利边界,原文、被告应当善意地在权利边界范围内。

原告认为南翔汕头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意见,应当根据被告被起诉的行为是否超出前述权利界限来确定。

鉴于涉案的南翔汕头店是从事餐饮服务的,不超越南翔汕头店早已形成业务领域的界限。其场所提供的"南翔"相关菜肴在餐厅以现成的方式提供,而不是以冷冻食品的形式提供,因此不会超过南翔汕头长期形成的使用区域的界限。此外,上述经营主体有权在其店内使用服务商标,上述在即售餐具上对使用"南翔"相关词语,不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服务商标,在相关的南翔汕头店面相关环境中,消费者不会误以为上述餐具与主要从事冷冻食品业务的原告及其经营有具体联系, 从而引起混淆。

南翔汕头店与"南翔小笼子"之间存在一定的历史关系,因此其"笼子继承人""上海项小笼的来源和代表"等宣传其与南翔小笼的关系并不构成虚假信息;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主张并不成立,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南翔小笼”中华老字号之争,一审落锤

法官说:

本案中,原案中,被告与"南翔小笼子"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长期以"南翔"为标志从事经营活动,在自身长期的经营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荣誉,持有"南翔"标志的"老汉"称号,积累了较高的商誉。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在原案和被告人有权使用"南翔"商标的情况下,如何划分各自权利的界限。

在处理涉及古汉字的纠纷时,公司权利与旧汉字的划分一般会考虑双方的历史、目前的运作状况、公平性等因素。具体针对本案,法院认为双方"南翔"相关商业标志应在市场上共存,在确定双方"南翔"相关商业标志的权利限制时,充分考虑双方的历史渊源,长期形成的经营客观现状,现有权利的情形, 根据原文,被告在历史上长期经营形成的领域、范围、方式划分权利边界,原来,被告应在权利边界的范围内善意。

本案中,南翔汕头店涉案是从事餐饮服务,该店提供"南翔"相关菜品,是在餐厅内做的方式提供,而不是以冷冻食品的方式提供给外界,总体而言,南翔汕头店在其店铺环境下采用"南翔"相关标志, 不超越南翔的汕头店早已形成使用领域、范围、方式的边界。根据这一调查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投稿:杨浦区人民法院

编辑:吴百鑫

杨浦区媒体中心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