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结婚和彩礼”的诉讼案件,引起热议。
男方孙某(化名)与女方小兰(化名)举行婚礼大半年后,竟然从未“圆房”!
孙某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20万彩礼和“三金”首饰等……
面对起诉,女方也满腹委屈,声称“从未拒绝过男方过夫妻生活!”
法院到底怎么判?
(消息来源:极目新闻)
孙某和小兰,经人介绍于2019年6月相识,两人同是1985年出生,年龄相仿很快便谈起了恋爱。
三年之后的2022年5月,双方经过商议准备结婚。
此时,孙某按照习俗拿出了20万作为彩礼,同时还购买了“婚礼三金”即金戒指、金项链和金耳环交于小芳。
随后,在还未办理结婚证的前提下,两人先在农村宴请亲朋好友举办了婚礼。
接亲的当天,孙某又封了一个一万元的“红包”给新娘子小兰作为见面礼。
然而,就在婚礼举行了仅四个月之后,两人便闹起了矛盾,关系剑拔弩张到了分手的地步。
可是,问题来了。
虽说两人一直没去民政局领证,但是婚礼也操办了,彩礼也给了,三金也买了,这些算下来还几十万呢,该怎么办?
孙某先发制人,一气之下将小芳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结婚大半年从未圆房”,要求女方返还20万彩礼、三金以及接亲当天的一万块红包。
面对这一指控,女方小兰作何解释?
“我从来没有拒绝和他过夫妻生活!”小兰表示。
原来,两人自从2022年5月举行婚礼后,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但是由于孙某外出工作,实际上两人真正在一起的时间只有三十多天。
至于孙某指控的“结婚半年没有圆房”,小芳觉得很委屈。
她认为自己从未拒绝和孙某过夫妻生活,至于为什么没有圆房……外人不好评说了!
因此,小兰否认孙某的指控。
同时认为双方举行了婚礼,自己也在亲朋好友面前以孙某妻子身份出现和参加活动,自己和孙某也同居在一起,名誉已经“受损”,彩礼不应该退还……
两人在5月结婚,断断续续生活在一起了几个月,到了9月因为各种矛盾不欢而散,结婚证就更没有心情去领了。
这也就造成了如今案件的矛盾点所在:
没领证,但是举办了婚礼;虽说同居,但是没有夫妻之实。
站在男方的角度:花了几十万结个婚,却没有过上真正的夫妻生活,挺冤!
站在女方的角度:所有人都知道我和你结了婚还同居,现在要退彩礼,我也挺冤!
那么,法庭会怎么判?
先说说判决结果——彩礼肯定是要退还的!
依据也很清晰:没有令结婚证,就算在举办了婚礼也不算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彩礼必须退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而孙某的情况属于第一种,更何况,两人“结婚半年”没有发生夫妻之实。
退肯定是要退,但是退多少?哪些算“彩礼”能退?
武汉蔡甸区人民法院认为:20万礼金、三金首饰都属于彩礼,但是迎亲时的一万元红包不属于彩礼。
介于女方因为“结婚”事实也受到了名誉影响,法院酌定女方返还孙某彩礼16万元以及“三金”。
判决结果,考虑到了双方的感受和利益损害程度,合情合理。
不过,针对这个案子,因为一些个人隐私问题,也引起了不小的网络热议……
既然女方声称“自己从未拒绝孙某过夫妻生活”,为什么两人仍然造成了没有夫妻之实的情况?到底是谁对谁错?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两人婚后仅4个月就产生了矛盾,结婚证也不扯了,直接闹离婚!
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和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入有关。
婚姻是神圣庄严的行为,不可草率行事,否则后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