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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帮追踪|车主不满被罚起诉执法部门,一审未宣判

作者:大象新闻客户端

大象新闻记者 申子仲/文图

12月14日,大象新闻以《“这3100元该不该?”车主不满被罚起诉执法部门》为题,报道了郑州新密车主王先生不满被禹州市交通运输局(下简称禹州市交运局)罚款一事。记者了解到,尽管禹州市交运局后来开具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把罚款返还给王先生,但是他仍然坚持起诉。

大象帮追踪|车主不满被罚起诉执法部门,一审未宣判

该案于12月28日在禹州市人民法院开庭。

车主不满被罚起诉执法部门

王先生是郑州途邦运输公司豫A5200R大货车车主。

11月28日下午,司机郑师傅驾驶该车送货时途经禹州,被当地交通执法大队查扣,理由是该车涉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等级评定。11月30日,郑师傅跑到禹州交运局讨说法,执法人员通知车主王先生到场。当晚,王先生交了3100块钱罚款,被获准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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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王先生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的处罚依据,是“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180天以上”。而他经过查询,发现自己的豫A5200R大货车,早在今年5月就做过了相关检测,且在有效期内。王先生于12月6日将禹州市交运局诉诸法庭。12月13日上午,王先生来到禹州市交运局,希望对方给自己一个合理解释。当时,禹州市交运局执法大队秦副书记认为交运局执法合规合理。

郑州途邦运输公司的地址在登封。王先生说,就在12月13日他离开禹州的当天下午,禹州市交运局通过有关人士表示希望王先生能主动撤诉。对此,他没有答应。

收到返款,坚持诉讼

王先生透露,12月26日,他接到禹州市交运局电话,表示将通过微信原路返还3100元罚款,并通过微信发给王先生一份《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具日期显示为12月21日,其中陈述事情经过部分,称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做《询问笔录》及《陈述(申辩)笔录》时,王先生对处罚依据明确表示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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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王先生告诉大象新闻记者,他是在交了罚款之后,才补充的相关笔录。也是在交了罚款之后,才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月30日我去交运局解决问题,他们当时明确告诉我,不交罚款不放车。事实上我是先交了罚款,后吃了罚单。”王先生向记者出具了11月30日的微信交款记录和《文书送达回证》,显示其交罚款的时间是“2023年11月30日20:19”,收到送达回证的时间为“2023年20点25分”,“而我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当晚的8点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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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认为禹州交运局对待这一错罚案例,“态度很积极,但明显无诚意。”于是对法院表示坚决不撤诉。

一审未当庭宣判

12月28日上午9时,禹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上,原被告双方主要就执法依据错误产生的责任展开辩论。被告方坚持认为,出现执法依据失误,主因是原告对执法依据并无异议。而原告方认为当时情况紧急,为了保证司机生命安全,并尽可能减少耽误送货的损失,只能由执法部门说了算。且罚款上交与罚单送达存在的时间差,存在程序违法,执法依据错误的责任不能由原告承担。

一审没有当庭宣判。

“禹州市交运局已经撤销了处罚,也就是改正了错误,但依旧把责任算在我头上,我当然不服气。”法庭审理结束后,王先生告诉记者,“我坚持诉讼的目的,是想提醒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既然错了,必须要为自己犯的错误承担责任。”

记者随后致电禹州交运局执法大队秦副书记,对方没有透露其他细节,表示“一切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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