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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房产租赁市场就很火了,但是也因此时常出现租赁纠纷 宋代私有制的发展,大批房屋流入市场,商品经济的繁荣、城市化进程的加

作者:萌眼探世界

宋代房产租赁市场就很火了,但是也因此时常出现租赁纠纷

宋代私有制的发展,大批房屋流入市场,商品经济的繁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动大量劳动力与商旅往来其间。加之官员频繁调动以及科举制的兴盛,流动人口剧增,带来大量的住房需求,促进了房屋租赁业的繁荣。

在利益的驱动下,普通百姓外,官僚贵族和大商人也都买房或建房出租,“豪右兼并之家占据官地,起盖房廊,重赁与人”。更甚者,宋政府都建立店宅务(楼店务),负责官屋及邸店的计值出租。在宋代,房屋租赁成为一个新兴的巨大市场。

宋代民间房屋租赁繁荣,但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官方房屋管理机构店宅务,只负责官属房屋的管理运营,设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违者科罪。

如租借官屋者,不得转赁。租赁官地盖屋不准转租,如要转租、出卖,只能卖给官府。说明一旦有人侵犯官方房产,就会被定罪、惩罚。官房租赁有统一的管理制度,较少会引起纠纷。

但在官营房屋租赁业之外,民间私营房屋租赁更为广泛,且多是租赁双方私下协议,情况各不相同,没有规范的管理,极易引发纷争。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就是获取租金,自然越丰厚越好,而对于承租者来说,租金当然便宜为好。围绕租金问题,产生一些房屋租赁纠纷。宋帝王注意关心百姓疾苦,宋真宗景德年间,“有司言,京师民僦官舍,居人获利多而输官少,乞增所输,许夺赁。

若人重迁,必自增其数。上曰:岂不太刻耶!先帝屡常止绝,其申戒之。”官员建议增加官屋房租,为宋真宗所拒绝,并提到宋太宗也经常禁止提高房租。

在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更接连两次下诏不许店宅务随意增加房租。宋徽宗大观元年(1107)要求私宅也不能以翻修为名,增加租金。

无论官私房宅,都不许无故增添房租,违者“罪在官吏”、“以违制论”。材料表明出租人倍增房租,承租者生活难以为继,或是引发纠纷,才为官府所知。但诏令一下,租期内出租人过分增添房钱,将为承租者所讼。

出租人不能随意增添房钱,承租者也有义务按时交纳房钱。承租者不按时缴纳,或故意拖欠房钱,都会导致纷争。元符二年(1099),户部言:“欲赁屋宅,计会占据,不依条给历,及不输赁直……各杖一百。许告赏钱五十贯。”

宋政府对承租人不缴纳房钱的行为给予严惩。《清明集》中载有《不肯还赁退屋》一案:陈成之有祖屋八、九间,为黄清道强赁,既不还赁钱,又不肯退屋,派童仆索时,又打伤童仆,致使“陈成之屋,白被锁闭,白折赁钱”。

为陈成之所告,为官府所断,“勒还赁钱”。承租者也有义务维护所租赁的房屋。

宋政府规定:“舍屋欹垫,人户欲备材料添修者,须约退赁时润官不拆动,即委监官相度,如不亏官亦听。”“赁官屋者如自备添修,店宅务无得旋添僦钱,如徙居者并听拆随。”

租官屋者可以自己添修房屋,并其所添修与原房屋结构无大关系的,徙居时可拆随;如会损坏原房屋的结构,便要约定,退租时不拆动。

民房应也如此。若是擅自拆动所赁房屋,致其损毁,就会招来诉讼,受到严惩。如《赁者析屋(花判)》一案:承租者李广在未告知房主鲍焕之的情况下,“搬去自物”,但令房屋“东壁打至西壁”,“毁作破庐,遂致四达以无旁”,并且屋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反遭凌侮”,最终判决“李广勘杖一百”的严厉处罚。

文|萌眼探世界

编辑|萌眼探世界

宋代房产租赁市场就很火了,但是也因此时常出现租赁纠纷 宋代私有制的发展,大批房屋流入市场,商品经济的繁荣、城市化进程的加
宋代房产租赁市场就很火了,但是也因此时常出现租赁纠纷 宋代私有制的发展,大批房屋流入市场,商品经济的繁荣、城市化进程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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