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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大爷突然送水果摊主一套房,亲人先后争抢,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作者:都市故事说

上海一老人的妻儿均已去世,一人独居,生活上受到社区刘姓水果摊主一家颇多照料。之后老人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刘姓水果摊主,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相关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2021年12月31日,老人去世。老人的妹妹等家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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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媒体报道,该案原告为水果摊主刘男,被告为老人的妹妹和外甥等多人。

老人的妹妹辩称,2017年之前,兄长已经出现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应当受限;2017年7月住院时,老人被诊断出脑梗塞、老年痴呆等情况,后续由于刘男带走老人,无法进行进一步确诊,老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协议当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8月,老人(甲方、遗赠人、被抚养人)与刘男(乙方、受赠人、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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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约定,甲方愿意将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抚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抚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

根据协议内容,老人财产包括宝山区房产一套、存款以及房屋内财物。刘男负责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疗、 养老等抚养义务,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2019年3月12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就该份《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经查,2017年8月《遗赠扶养协议》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对于办理公证时老人的状态,公证处相关公证人员调查笔录显示,我办理公证的时候审查的是公证办理时老人的状态,老人的意思表示能力是否足够和真实,这个老人脑梗是2017年,协议是2017年签的,我接触他是2019年,老人恢复得不错,讲话思路很清晰,对于为何要公证,为何这样做,为何要给刘先生夫妻扶养和监护,生老病死托给谁,财产不给自己亲戚,讲得很清楚、很坚定,当事人在 2019年3月对2017年8月签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追认,这也没有问题,在公证业务中也非常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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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本案所涉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合法,遗赠扶养协议亦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外在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虽然2021年5月老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证据证明他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即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举证的就医住院诊断等证据无法得出老人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之结论,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3年12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屋、房屋内财物以及其名下3个账户的资金余额、利息归刘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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