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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丈夫传性病,妻浇油烧死“小三”同事,人社不认工伤,法院判了

作者:HR老兵说

男子在外胡搞,导致自己的妻子患上性病;妻子不去责罚丈夫,反而迁怒于“小三”女同事,而且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女同事就是“小三”的情形下,活活将其泼油烧死...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的剧情,竟然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了...

回顾整个事件,被认为是“小三”的女同事毫无疑问是最无辜的。然而在被害女同事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却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处理。人社局如此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法院会支持这样的处理结果吗?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案号(2020)冀01行终3**5号】

遭丈夫传性病,妻浇油烧死“小三”同事,人社不认工伤,法院判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苏小美(女,化名)为河北某市第二医院(后简称“二院”)职工,赵大宝(男,化名)与妻子林美琳同为二院职工,三人为同事关系。

2015年9月21日凌晨,赵大宝与林美琳二人因感情问题再次爆发激烈争吵。林美琳将此次吵架迁怒于苏小美(林美琳一直怀疑苏小美与自己丈夫赵大宝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决定要“报复小三”。

2015年9月21日9:30左右,林美琳将苏小美叫到单位的女更衣室,将门反锁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到苏小美身上,并掏出打火机声称要点燃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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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人抢夺打火机的过程中,汽油不慎被点燃,造成了苏小美被烧死,林美琳自己也被严重烧伤的严重后果。

2015年9月29日,二院向人社局申请为苏小美审定工伤。

2015年10月20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二院补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法院判决书及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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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林美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9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2019年5月8日,在二院依照市人社局的要求补证后,人社局受理了苏小美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6月2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内容为:

2015年9月21日9:40分左右,苏小美被林美琳泼汽油后当场烧死。苏小美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二院认为苏小美生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遭受到他人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并导致当场死亡,因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苏小美的丈夫同样不服,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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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认定苏小美死亡的原因系林美琳怀疑其丈夫赵大宝与苏小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苏小美叫到单位女更衣室后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

市人社局据此认定苏小美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因此,苏小美的受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范围。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对于苏小美丈夫主张苏小美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伤害,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小美丈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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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美丈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理由如下:

1、林美琳的杀人原因是怀疑其丈夫赵大宝与苏小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公安部门调查后证明此事并无事实佐证。

2、苏小美、林美琳、赵大宝均为二院职工,林美琳曾明确要求苏小美不要和赵大宝有任何联系(哪怕是电话联系)。苏美丽并没有理会林美琳的不合理要求,导致林美琳对苏小美心生怨恨。

3、林美琳所曾述其丈夫赵大宝常年在外有别的女人,还将性病传染给了自己,二人经常因此吵架。9月21日凌晨双方再次吵架后,林美琳迁怒于苏小美,并将苏小美当“垫背的”进行报复行为,符合工伤情形。

4、苏小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林美琳暴力伤害时,二人都穿着二院的工作服(有监控为证)。因此,苏小美属于正在履行工作。

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苏小美符合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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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在工作时间,

2、在工作场所内,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具体到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苏小美的死亡原因系林美琳怀疑其丈夫赵大宝与苏小美有染进而引发的报复行为。

故,苏小美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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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的判决,不知道大家怎么看?作为笔者,个人的第一反应是既然是渣男出轨,作为受害者的妻子,为什么不去报复出轨男,而是去迫害自己认为的“小三”呢?而且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方就是“小三”的前提下,真的让人难以理解。

抛开疑问,我们可以从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一些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那就是必须要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旅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当然了,对于工伤这件事,我们希望每一个打工人一生永远都碰不上才好,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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