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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新标准!明年3月1日起实施

酒驾新标准!明年3月1日起实施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法》(GA/T 1073-2013)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酒驾新标准!明年3月1日起实施

酒驾标准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被写入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新标准!明年3月1日起实施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新标准!明年3月1日起实施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