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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当回事!引发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别不当回事!引发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行车电池充电引发火灾

致2人死亡

车主判刑四年、房东赔偿!

在楼道堆积杂物起火,烧伤邻居

杂物堆放人和小区物业公司赔偿!

……

别不当回事!引发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别不当回事

引发火灾

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01

案例一

使用不适配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火灾致2人死亡

车主判刑四年、房东赔偿!

事件回顾

2021年10月4日,吴某海在网上购买一个电容量为66AM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并自己安装在车上。10月5日凌晨2时6分,吴某海在位于玉林福绵区新桥镇大楼路北其租住的陈某某住宅一楼,对上述电动车使用不适配的充电器进行充电。

别不当回事!引发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3时44分,吴某海在充电中的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炸裂起火引发火灾,吞噬了一家母子两人的宝贵生命。

别不当回事!引发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2022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福绵区新桥镇“10·5”火灾事故一审宣判:被告吴某海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别不当回事!引发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海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37万余元;房东陈某红,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4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海及房东陈某红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02

案例二

杂物起火,邻居烧伤

赔偿633万!

事件回顾

王先生是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

2020年1月27日晚10时许,王先生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时年不满20周岁的邻居小瑞出门沿楼梯间向下逃生,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后经医院诊断,小瑞全身多处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杂物堆放人和小区物业公司共赔偿受害人633万元。其中,杂物堆放人赔偿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3

案例三

燃气泄漏致2死7伤!

事件回顾

2021年10月24日5时30分许,辽宁省瓦房店市铁东街道办事处文圣社区五一路二段271号居民楼发生燃气闪爆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1人重度烧伤,4人轻度烧伤,2人轻度外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946667.50元。

别不当回事!引发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1月7日,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瓦房店市“10·24”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瓦房店市“10·24”燃气闪爆事故是一起由504室住户燃气泄漏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

报告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504室住户使用不合格灶具连接胶管,且胶管使用年限超期。燃气用户安全意识淡漠,燃气使用完毕后,未及时关闭燃气管道灶前阀门、使用不带熄火保护灶具等。

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是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在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方面虽然开展了入户检查,并对504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告知,对504用户拒不整改,只关闭阀门未采取强制停气措施。

责任追究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因此504室住户(刘某某,女,王某某,男)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两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虽然采取一定措施,没有确保安全隐患消除。由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由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查明事故发生的相关部门的问题,建议交由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另行公布)。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生活中的消防安全知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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