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電池充電引發火災
緻2人死亡
車主判刑四年、房東賠償!
在樓道堆積雜物起火,燒傷鄰居
雜物堆放人和小區物業公司賠償!
……
别不當回事
引發火災
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
01
案例一
使用不适配的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
火災緻2人死亡
車主判刑四年、房東賠償!
事件回顧
2021年10月4日,吳某海在網上購買一個電容量為66AM的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電動自行車锂電池,并自己安裝在車上。10月5日淩晨2時6分,吳某海在位于玉林福綿區新橋鎮大樓路北其租住的陳某某住宅一樓,對上述電動車使用不适配的充電器進行充電。
3時44分,吳某海在充電中的電動車锂電池熱失控炸裂起火引發火災,吞噬了一家母子兩人的寶貴生命。
法院判決
2022年3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依法對福綿區新橋鎮“10·5”火災事故一審宣判:被告吳某海因過失引起火災,緻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吳某海承擔80%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137萬餘元;房東陳某紅,承擔20%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34萬餘元。
被告人吳某海及房東陳某紅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法院審理,二審維持原判!
02
案例二
雜物起火,鄰居燒傷
賠償633萬!
事件回顧
王先生是北京朝陽區某小區的業主,退休後,他和老伴長期将撿來的廢舊紙殼等雜物堆放在樓道内。
2020年1月27日晚10時許,王先生堆放在樓道内的雜物燃燒引發火災。時年不滿20周歲的鄰居小瑞出門沿樓梯間向下逃生,因火災産生了大量濃煙、灼熱氣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燒傷。後經醫院診斷,小瑞全身多處燒傷,重度吸入性損傷、雙眼燒傷、雙耳燒傷,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體表瘢痕(除頭頸部)。
法院判決
北京市三中院終審判決,雜物堆放人和小區物業公司共賠償受害人633萬元。其中,雜物堆放人賠償70%,即443萬餘元,物業公司對633萬餘元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3
案例三
瓦斯洩漏緻2死7傷!
事件回顧
2021年10月24日5時30分許,遼甯省瓦房店市鐵東街道辦事處文聖社群五一路二段271号居民樓發生瓦斯閃爆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傷(1人重度燒傷,4人輕度燒傷,2人輕度外傷),直接經濟損失約為8946667.50元。
1月7日,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了《瓦房店市“10·24”瓦斯閃爆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認定,瓦房店市“10·24”瓦斯閃爆事故是一起由504室住戶瓦斯洩漏引發的瓦斯安全事故。
報告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504室住戶使用不合格竈具連接配接膠管,且膠管使用年限超期。瓦斯使用者安全意識淡漠,瓦斯使用完畢後,未及時關閉瓦斯管道竈前閥門、使用不帶熄火保護竈具等。
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是大連新世紀瓦斯有限公司在指導瓦斯使用者安全用氣方面雖然開展了入戶檢查,并對504使用者存在的安全隐患進行了告知,對504使用者拒不整改,隻關閉閥門未采取強制停氣措施。
責任追究
依據《城鎮瓦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瓦斯使用者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瓦斯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瓦斯燃燒器具、連接配接管等。是以504室住戶(劉某某,女,王某某,男)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因兩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大連新世紀瓦斯有限公司作為瓦斯經營者,發現瓦斯使用者存在安全隐患,雖然采取一定措施,沒有確定安全隐患消除。由瓦房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鎮瓦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給予大連新世紀瓦斯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相關責任人由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對于查明事故發生的相關部門的問題,建議交由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另行公布)。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機關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入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機關、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隐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生活中的消防安全知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