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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发布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作者:海安同镇生活

海安法院

新闻发布

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发布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10月12日下午,海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0-2022年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发布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发布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发布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发布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丁培培,开发区法庭庭长赵祖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南通市人大代表曹劲松、陈仪,南通市政协委员周冬喜,特约监督员李云峰,南通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记者受邀参加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晶晶主持。

海安法院发布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会上,法官助理马亚男解读了海安法院2020-2022年小额诉讼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三年间,海安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2592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2440件。小额诉讼案件中涉及民生纠纷基数较大、占比较高。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基本维持在30日以内,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比例达63.65%。白皮书分析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纾困之法,希望提高社会公众对小额诉讼的认识,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尽适”。

案例一

余某等4人诉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快审快结助力农民工维权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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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系包工头,其于2020年9月雇佣余某等4人在项目上从事木工、瓦工及水电工作。工程完成后,经双方结算,杨某于2022年1月20日分别向4人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22年12月份付清工资,但杨某未按期给付。2023年2月,余某等4人将杨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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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案件标的较小,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最小标的额为3500元,最大标的额为8700元)。庭审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不到一小时即达成了调解协议,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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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虽然案件标的额不大,但司法为民没有大案、小案之分,特别是该类案件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而言,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一审终审,能够缩短法律文书生效的等待期,以便当事人权益得到快速实现。对于法院而言,小额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流程,有利于法官将更多精力放在难案上,做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提升司法效率。

案例二

刘某诉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刘某安排沈某至某工地从事安装皮带机及焊接工作,沈某在操作过程中因电火花溅到衣服导致背部烧伤。沈某起诉刘某要求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37000元。刘某以案件争议较大为由,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标的额为37000元,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依法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承办法官当庭驳回了刘某的异议,同时向其释明驳回异议的理由,并将相关情况计入笔录。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十天后,刘某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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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权。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若异议不成立,应耐心向当事人释明驳回异议的理由,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

案例三

某家具店诉陆某定作合同纠纷案

——小额诉讼简快便省优化营商环境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陆某在海安某家具店预定了某品牌的全屋定制家具,包含衣柜、橱柜、木门等总价为119800元,双方约定家具送到安装前付清货款。定制家具陆续进场后,陆某累计支付80000元,称手头资金紧张,承诺安装结束后付清余款。家具于2022年4月全部安装完成,陆某以柜橱门板脱胶为由拒不付款,家具店遂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标的额为39800元,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件。陆某在家具店定制了全屋家具,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庭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告下,双方均意识到自身在履行合同中的疏忽,同意各自让步,握手言和。

03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家具行业兴起一波“全屋定制”热潮,按照消费者的喜好进行量身定做,在外观和功能上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定制商品“一对一”的特殊性导致无法二次销售,使得该领域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对于定制商品质量无异议,标的额小的案件,如其指向的基本事实不存在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均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案例四

王某诉许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劳务关系的认定影响工资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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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王某在许某的工作室从事网络游戏代练工作,王某主张与许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许某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35000元。许某辩称,其和王某之间并未成立劳务关系,只是合作组团打游戏,其作为组织者,负责结算,将合作所得的钱分给大家。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给付35000元劳动报酬及相应利息。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劳务关系。许某统一安排、分配任务及结算游戏款项,王某有事须向许某请假,当王某提出发放工资时,许某并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法院判决许某给付王某35000元劳动报酬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03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由于该种劳务关系形式灵活、工资结算灵活,且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法官提醒,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五

于某诉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约定还清债务的,应当按约履行

01

基本案情

于某、储某原系夫妻。2021年5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约定“男方需还清女方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信用卡”。后储某未还清欠款,于某自行归还欠款2万余元。于某起诉要求储某归还信用卡代偿款,储某未答辩。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储某在协议离婚时就于某名下信用卡欠费还款事宜作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于某代偿信用卡欠款2万余元,储某应予归还。法院判决储某给付于某信用卡代偿款2万余元。

03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财产争议,如果争议不大、标的额小,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离婚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达成协议,对于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均应按约履行。

案例六

某租赁公司诉唐某合同纠纷案

——租赁手机逾期给付租金,租户应按约支付买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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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唐某(乙方)在线租赁华为手机一部,并与租赁公司(甲方)、平台(丙方)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租期一年,并对租金、收取方式、买断价等作了约定。协议约定“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是由租转售的情形之一,乙方需买断租赁设备。唐某收取手机、缴纳7笔租金后不再续缴,租赁公司数次催讨。2022年7月,租赁公司要求唐某支付设备买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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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手机租赁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乙方逾期给付租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由租转售”,双方的合同关系变更为买卖关系。唐某逾期未缴纳第8期租金且在租期届满后未归还手机,其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关系由租转售,法院依法判决唐某支付手机买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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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针对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旨在快速化解当事人的纠纷,恢复社会交易秩序。实践中“以租代买”的做法并不罕见,节省成本的同时也能提高资源利用率。然而租赁方仍应严格遵守签订的租赁协议,避免出现逾期支付等违约行为,由此陷入信用危机。

案例七

周某诉某服装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虚构服饰成分,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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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服装店购买品牌牛角扣双面羊毛大衣。该服装店在商品购买界面针对消费者设置了商品参数,显示该大衣的面料材质为绵羊毛,面料成分含量95%以上。某电商检测有限公司受周某委托对周某购买的羊毛大衣进行质量检测,测试结果显示绵羊毛含量实际为60%,与该服装店设置的商品参数明显不符。周某遂起诉要求某服装店予以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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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周某和某服装店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服装虚构产品成分,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周某有权要求该服装店就购买商品的价款进行三倍赔偿。案涉虚标成分的大衣,周某应将其返还给该服装店,并对该服装店领取大衣进行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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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事实清楚、标的数额较小。为快速化解当事人的纠纷,维护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经济良性发展,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该服装店在判决送达后即对消费者周某进行了三倍赔偿并主动对购买界面的商品参数进行如实修改。

案例八

门窗公司诉刘某定作合同纠纷案

——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以形式上没有签字盖章而认为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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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门窗公司签订铝门定作合同,合同中对铸铝门的规格、材质等进行了约定,总价30000元。后经实地测量,门窗公司通过微信向刘某丈夫发送铝门设计图纸及新销售合同书。销售合同书对铸铝门的规格、材质、金额等进行了变更,总价变更为20000元。铝门安装完毕后,门窗公司通过微信向刘某丈夫发送结算清单。刘某丈夫自始至终未回复门窗公司,庭审中,刘某以总价尚未确定为由拒不承认合同书所记载的价款。

02

裁判结果

刘某与门窗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某对双方变更定作铝门以及门窗公司已完成了铝门的制作和安装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其未在新销售合同书上签字,双方就合同价款并未达成合意。本案中,门窗公司已履行完毕定作及安装铝门的义务,刘某并未拒绝受领,且已将门投入日常使用并陆续向门窗公司支付大部分货款。刘某有价格异议,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价格另有商议,而不是以自己尚未讨价还价为由拒不承认合同价款,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门窗公司的报价符合本地市场行情,并非不合常理、超出预期。故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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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如果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则不能以形式上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并未生效。当事人是否已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更应根据双方行为从实质上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标的数额较小、争议点集中突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利于当事人便捷解纷。

案例九

陈某诉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营运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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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海安市曲塘镇某路口,江某驾驶的货车与施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认定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施某无责任。经查,施某所驾车辆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具备营运资格。施某为主张小轿车在受损维修期间产生的营运损失,遂起诉江某及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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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施某所有的车辆系具有运输资格的营运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其有权主张赔偿。保险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在江某投保时已就营运损失属于免责事项尽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江某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免赔。法院判决由江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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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标的额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了简案优办快结。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ND

来源丨开发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