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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釋出小額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

作者:海安同鎮生活

海安法院

新聞釋出

小額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釋出小額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

10月12日下午,海安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向社會釋出2020-2022年小額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釋出小額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釋出小額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釋出小額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釋出小額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

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丁培培,開發區法庭庭長趙祖華出席釋出會并回答記者提問。南通市人大代表曹勁松、陳儀,南通市政協委員周冬喜,特約監督員李雲峰,南通電視台等多家媒體記者受邀參加釋出會。新聞釋出會由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劉晶晶主持。

海安法院釋出小額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

會上,法官助理馬亞男解讀了海安法院2020-2022年小額訴訟案件審判情況,并釋出典型案例。三年間,海安法院共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22592件,其中适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結2440件。小額訴訟案件中涉及民生糾紛基數較大、占比較高。通過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平均審理周期基本維持在30日以内,以調解或撤訴結案的比例達63.65%。白皮書分析了小額訴訟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針對性提出纾困之法,希望提高社會公衆對小額訴訟的認識,推動小額訴訟程式“應适盡适”。

案例一

餘某等4人訴楊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快審快結助力農民工維權提速

01

基本案情

楊某系包工頭,其于2020年9月雇傭餘某等4人在項目上從事木工、瓦工及水電工作。工程完成後,經雙方結算,楊某于2022年1月20日分别向4人出具了欠條,承諾于2022年12月份付清工資,但楊某未按期給付。2023年2月,餘某等4人将楊某訴至法院。

02

裁判結果

該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且案件标的較小,符合适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條件(最小标的額為3500元,最大标的額為8700元)。庭審中,法官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不到一小時即達成了調解協定,從立案到結案僅用時九天。

03

典型意義

雖然案件标的額不大,但司法為民沒有大案、小案之分,特别是該類案件直接關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當事人而言,小額訴訟程式高效便捷、一審終審,能夠縮短法律文書生效的等待期,以便當事人權益得到快速實作。對于法院而言,小額訴訟程式簡化了訴訟流程,有利于法官将更多精力放在難案上,做到“簡案快辦,難案精辦”,提升司法效率。

案例二

劉某訴沈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式異議權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劉某安排沈某至某工地從事安裝皮帶機及焊接工作,沈某在操作過程中因電火花濺到衣服導緻背部燒傷。沈某起訴劉某要求給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合計37000元。劉某以案件争議較大為由,對本案适用小額訴訟程式提出異議。

02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标的額為37000元,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依法應當适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承辦法官當庭駁回了劉某的異議,同時向其釋明駁回異議的理由,并将相關情況計入筆錄。法院審理後,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決劉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書送達十天後,劉某自覺履行了賠償義務。

03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充分保障當事人對适用小額訴訟程式的異議權。當事人就适用小額訴訟程式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及時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并告知當事人審查結果。若異議不成立,應耐心向當事人釋明駁回異議的理由,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益。

案例三

某家具店訴陸某定作合同糾紛案

——小額訴訟簡快便省優化營商環境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陸某在海安某家具店預定了某品牌的全屋定制家具,包含衣櫃、櫥櫃、木門等總價為119800元,雙方約定家具送到安裝前付清貨款。定制家具陸續進場後,陸某累計支付80000元,稱手頭資金緊張,承諾安裝結束後付清餘款。家具于2022年4月全部安裝完成,陸某以櫃櫥門闆脫膠為由拒不付款,家具店遂訴至法院。

02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标的額為39800元,符合小額訴訟程式的适用要件。陸某在家具店定制了全屋家具,雙方已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庭後,在承辦法官的耐心勸告下,雙方均意識到自身在履行合同中的疏忽,同意各自讓步,握手言和。

03

典型意義

近年來,家具行業興起一波“全屋定制”熱潮,按照消費者的喜好進行量身定做,在外觀和功能上都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是以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睐。然而,定制商品“一對一”的特殊性導緻無法二次銷售,使得該領域的沖突糾紛越來越多。對于定制商品品質無異議,标的額小的案件,如其指向的基本事實不存在争議,權利義務關系明确,均符合小額訴訟程式的适用條件。

案例四

王某訴許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勞務關系的認定影響工資的發放

01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間,王某在許某的工作室從事網絡遊戲代練工作,王某主張與許某之間形成了勞務合同關系,許某應當向其支付勞動報酬35000元。許某辯稱,其和王某之間并未成立勞務關系,隻是合作組團打遊戲,其作為組織者,負責結算,将合作所得的錢分給大家。王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許某給付35000元勞動報酬及相應利息。

02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是否成立勞務關系。許某統一安排、配置設定任務及結算遊戲款項,王某有事須向許某請假,當王某提出發放工資時,許某并未提出異議,足以認定二者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法院判決許某給付王某35000元勞動報酬及相應逾期付款利息。

03

典型意義

實踐中,由于該種勞務關系形式靈活、工資結算靈活,且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務關系往往成為争議焦點。法官提醒,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應注意收集儲存相關證據,以免在發生糾紛時因舉證困難而承擔不利後果。

案例五

于某訴儲某離婚後财産糾紛案

——夫妻分割共同财産約定還清債務的,應當按約履行

01

基本案情

于某、儲某原系夫妻。2021年5月,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簽訂離婚協定書,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其中約定“男方需還清女方中信銀行和交通銀行信用卡”。後儲某未還清欠款,于某自行歸還欠款2萬餘元。于某起訴要求儲某歸還信用卡代償款,儲某未答辯。

02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于某、儲某在協定離婚時就于某名下信用卡欠費還款事宜作了明确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現有證據可以證明于某代償信用卡欠款2萬餘元,儲某應予歸還。法院判決儲某給付于某信用卡代償款2萬餘元。

03

典型意義

離婚案件涉及到身份關系,不可适用小額訴訟程式。但婚約财産糾紛、離婚後财産糾紛實質是财産争議,如果争議不大、标的額小,可适用小額訴訟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離婚可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并達成協定,對于合法有效的财産分割協定,夫妻均應按約履行。

案例六

某租賃公司訴唐某合同糾紛案

——租賃手機逾期給付租金,租戶應按約支付買斷款

01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唐某(乙方)線上租賃華為手機一部,并與租賃公司(甲方)、平台(丙方)簽訂租賃服務協定,租期一年,并對租金、收取方式、買斷價等作了約定。協定約定“租賃期間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7個自然日”是由租轉售的情形之一,乙方需買斷租賃裝置。唐某收取手機、繳納7筆租金後不再續繳,租賃公司數次催讨。2022年7月,租賃公司要求唐某支付裝置買斷款。

02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方簽訂的手機租賃服務協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應按約履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如果乙方逾期給付租金超過7天,甲方有權“由租轉售”,雙方的合同關系變更為買賣關系。唐某逾期未繳納第8期租金且在租期屆滿後未歸還手機,其與租賃公司之間的關系由租轉售,法院依法判決唐某支付手機買斷款。

03

典型意義

小額訴訟程式針對争議标的額不大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旨在快速化解當事人的糾紛,恢複社會交易秩序。實踐中“以租代買”的做法并不罕見,節省成本的同時也能提高資源使用率。然而租賃方仍應嚴格遵守簽訂的租賃協定,避免出現逾期支付等違約行為,由此陷入信用危機。

案例七

周某訴某服裝店資訊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虛構服飾成分,構成欺詐,消費者有權要求三倍賠償

01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服裝店購買品牌牛角扣雙面羊毛大衣。該服裝店在商品購買界面針對消費者設定了商品參數,顯示該大衣的面料材質為綿羊毛,面料成分含量95%以上。某電商檢測有限公司受周某委托對周某購買的羊毛大衣進行品質檢測,測試結果顯示綿羊毛含量實際為60%,與該服裝店設定的商品參數明顯不符。周某遂起訴要求某服裝店予以三倍賠償。

02

裁判結果

周某和某服裝店形成資訊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該服裝虛構産品成分,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周某有權要求該服裝店就購買商品的價款進行三倍賠償。案涉虛标成分的大衣,周某應将其返還給該服裝店,并對該服裝店領取大衣進行必要的協助。

03

典型意義

該案事實清楚、标的數額較小。為快速化解當事人的糾紛,維護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促進網絡經濟良性發展,法院依法适用小額訴訟程式進行審理,該服裝店在判決送達後即對消費者周某進行了三倍賠償并主動對購買界面的商品參數進行如實修改。

案例八

門窗公司訴劉某定作合同糾紛案

——合同已實際履行,不能以形式上沒有簽字蓋章而認為合同未生效

01

基本案情

劉某與門窗公司簽訂鋁門定作合同,合同中對鑄鋁門的規格、材質等進行了約定,總價30000元。後經實地測量,門窗公司通過微信向劉某丈夫發送鋁門設計圖紙及新銷售合同書。銷售合同書對鑄鋁門的規格、材質、金額等進行了變更,總價變更為20000元。鋁門安裝完畢後,門窗公司通過微信向劉某丈夫發送結算清單。劉某丈夫自始至終未回複門窗公司,庭審中,劉某以總價尚未确定為由拒不承認合同書所記載的價款。

02

裁判結果

劉某與門窗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劉某對雙方變更定作鋁門以及門窗公司已完成了鋁門的制作和安裝并無異議,隻是認為其未在新銷售合同書上簽字,雙方就合同價款并未達成合意。本案中,門窗公司已履行完畢定作及安裝鋁門的義務,劉某并未拒絕受領,且已将門投入日常使用并陸續向門窗公司支付大部分貨款。劉某有價格異議,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價格另有商議,而不是以自己尚未讨價還價為由拒不承認合同價款,這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且門窗公司的報價符合本地市場行情,并非不合常理、超出預期。故劉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03

典型意義

如果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已經履行,則不能以形式上沒有簽字、蓋章,就認定合同并未生效。當事人是否已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更應根據雙方行為從實質上追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本案标的數額較小、争議點集中突出,适用小額訴訟程式進行審理,有利于當事人便捷解紛。

案例九

陳某訴江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保險公司應否賠償營運損失的認定

01

基本案情

在海安市曲塘鎮某路口,江某駕駛的貨車與施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公安機關認定江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施某無責任。經查,施某所駕車輛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具備營運資格。施某為主張小轎車在受損維修期間産生的營運損失,遂起訴江某及其保險公司。

02

裁判結果

施某所有的車輛系具有運輸資格的營運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其有權主張賠償。保險公司所舉證據能夠證明,在江某投保時已就營運損失屬于免責事項盡了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江某發生效力,保險公司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免賠。法院判決由江某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03

典型意義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标的額小,依法适用小額訴訟程式,實作了簡案優辦快結。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時,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END

來源丨開發區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