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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回复对降薪表示理解,是否视为协商一致?|案例研究

作者:劳动案例库
微信回复对降薪表示理解,是否视为协商一致?|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根据员工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对于用人单位第一次降薪(基本工资由7000元降至6000元)表示理解,无异议,视为已协商一致,对于用人单位第二次降薪(即所有薪资打八折),虽主张双方已协商一致,但就其主张未向法院充分举证,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第二次单方降薪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4日,刘某于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英语老师职务,双方签订过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期限为三年,每月12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刘某主张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1000元+绩效(不清楚发放标准),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其正常出勤,公司每月发放工资7000元左右,其按每月4000元计算工资差额,2021年9月未发放工资。

北京某公司主张刘某入职时底薪3000元,2018年11月起升为主管,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7000元+课时费,2021年5月起刘某因提出不做主管,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6000元+课时费。

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16日17:20,我的工资已经给我降薪了,因为学校困难,我无话可说,现在又要在降完薪资的基础上再打八折……”。北京某公司主张自2021年4月起,全员降薪至80%,北京某公司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降薪与刘某已达成一致。

2021年8月13日,刘某主张其于因北京某公司拖欠工资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北京某公司主张刘某的离职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认为就刘某降薪问题双方进行了协商,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不同意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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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1654号裁决北京某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差额13769.53元及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4451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某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差额6168.54元及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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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涉及薪酬标准的变更,需要履行协商一致程序,并建议签署书面变更合同,但双方如未签署书面合同,已经口头达成一致,且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也产生书面变化合同的效力。

提示劳动者涉及降薪或改变工资构成的问题,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单位提出的降薪存在歧视性或明显不合理情况,员工应明确告知不同意的原因,并保留提出异议的证据,避免单位将来主张双方口头变更已履行超过一个月,并变更了劳动合同。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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