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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正后的罗马编年史,将罗马的政治改革确定在公元前年,将社会改革确定在公元前和年。公元前年,贵族与平民联合,推翻了最后一任王塔克文的王政统治。
政制上的革新,必然对经济和社会关系造成深刻影响,统治者一方面有意发展新兴地主和财阀,另一方面又极力打压中小农业者,使其负债累累走向破产,成为债权人的奴隶或仆役。
公元前年,罗马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一方面与沃尔斯基人战事紧急,急需征兵,另一方面,因债务关系的紧张使得贵族与平民陷入不和,人们展示自己因债务契约而导致的伤残或夹带的镣铐,同时债务人包围库利亚,威胁元老院修改立法。
最终执政官普布流斯塞尔维流斯发布政令:任何人不得绑缚罗马市民从而使他们不可能登记参加执政官招募的军队,任何人不得占有或出售正在军营服役的人的财产,不得拘留其儿孙说明先前是存在债务株连的。
同时下令禁止再行逮捕因债务而被监禁的人。该令一经发布,摆脱了债务监禁的债务人立即宣誓应征入伍。
战争胜利以后,普布流斯塞尔维流斯的同僚执政官却背叛法律,重新对债务人进行严厉的审判,他们再一次沦为债权人的奴隶,人们要求执政官和元老院给予保护。贵族与平民的积怨愈甚,显然在人数占优势的债务人面前,债权人逐渐变得危险和恐慌起来。
正如鲁索所言:“穷人除了自由以外,没有别的可以丢失了,除非他们疯狂到无以复加,否则绝不会无偿的抛弃他们唯一的财产自由”。
而在富人方面,可以这么说,他们会对自己的财富慎之又慎,反而是他们最容易受到损害。”次年,战事又起。元老院不得已任命曼纽斯瓦雷流斯为独裁官。
战争再次胜利以后,独裁官再次为战胜外敌的罗马公民辩护,要求债务改革,结果元老院又一次拒绝了。
此时军队开始骚动。在由其选举产生的平民出身的军事保民官的率领下,他们抛弃了沉重的债务,打算去建立新的平民城。
此时,无论是元老院还是贵族,亦或是债权人当然他们很可能是同一人,都感到紧张。
因为他们害怕国家分裂,并因此陷入内战,这样的内战更可能以他们在经济上的破产而告终。
就这样,元老院妥协了,贵族与平民达成了协定。然而,正如科瓦略夫所言,分离主要起因于债务奴役,而在双方缔结的条约当中却没有一句提到债务问题的解决。
但是,我们认为,应当是停止了先前有关债务问题法律的实施的,因为保民官的权限当中包含了停止任何法律实施的权力,也包含了否决包括执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行为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他有权阻止或取消对欠债者的起诉。
这样,债务问题以一个社会问题开端,却以一个政治问题得以解决。由此也开辟了罗马人民反对债务监禁和债务压迫的历史。
在债务关系的斗争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方面积极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接受现实的妥协让步,追求利益的平衡,在债务的立法上,既严格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使债务人摆脱了原先沉重的负担。
债务奴役制度的废除
尽管与禁止借债取息的法律相违背,但国家还是以习惯的形式默许地认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高利借贷,债务口约下对债务人人身监禁的强制措施从未间断。
经过了长期地斗争之后,公元前—公元前年,债权人与债务人终于达成了妥协,正式颁布了《十二表法》。《十二表法》的伟大意义是使一切法律得以成文化、公开化,法律不再是贵族的“私产”。
但细细观察,《十二表法》在债务关系的立法上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依旧是肯定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一一甚至是一种绝对的债权人主义,对债务人的权益一一尤其是人身权益予以践踏,债务监禁、对无力还债的人处以极刑或脔割债务人以及将债务人卖为奴隶的规定得以保留。
如果说债务人在这样的债务立法当中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那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的措施,受到了成文的程序法的约束,正如我们前文所论及的,它体现了法锁对债权人约束的一面。
这一状况直到《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的颁布才得以改观。学者对于这一法律出现的日期持不同的观点:利瓦伊认为该法应出现于公元前年,瓦罗则认为其出现于公元前年。
卢基乌斯帕皮里乌斯是高利贷者,而盖尤斯普布利利乌斯要么是作为其父亲的保证人,要么因向帕皮里乌斯借贷以完成父亲的葬礼,而对其承担了一个债务口约。
据说当时帕皮里乌斯被年轻人的容貌吸引,对其实施勾引,被普布利利乌斯拒绝,帕皮里乌斯一再恫吓其身处债务人的境地。
债权人命令剥光少年的衣服并对其实施鞭笞。年轻人被打得遍体麟伤,冲上街头,怒斥债权人的淫欲和残暴。
广场上聚集了一大群的罗马市民,人群涌向集议场和元老院。当元老们进入元老院时,债务人匍旬于元老们脚下,并展示因鞭打而伤痕累累的后背,他们要求元老院修改关于债务的法律。
最终,执政官受命向人民宣布法案:自今往后,唯有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应受处罚的外,对任何人在其偿还债务之前,都不得对其实施枷锁或者镣拷的拘禁。
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只能是财产,而绝不能是人的身体。这样债务奴役制度得以废除,同时,该法案还明确说明禁止以后再实行债务奴役制。
他在瓦罗著作的残篇中还提到,不能对己经宣誓自己无力还债,并将自己全部财产让与即破产)债权人的债务人实施奴役。
利瓦伊认为“平民似乎获得了另一次自由”,债务人得以从债务监禁和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措施中解放。
当然,经法庭宣判后而实施的监禁在《博埃德里亚法》制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依旧得以保留。
言下之意,没有一个罗马公民可以不经法庭的宣判而被债权人奴役。
也就是说,尽管债务口约作为一个法律的契约得以废除,但是,对于那些坚持不履行债务的人依旧是可以对其实施监禁的,法庭可以授权债权人对破产的债务人进行偾务奴役。
场西塞罗认为,对债务口约的废除,只是出于债权人政治手腕的实施,以暂时地安抚平民,因为至西塞罗时,尽管《博埃德里亚法》已经实施了近年,依旧爆发了三次大规模平民的撤离。
悟撒的债务改革
古老的法律规定对高利贷者判处相应的处罚以私犯对待,同时执政官提出了有利于平民的十二分之一后来限定为二十四分之一利息法案,但债权人向债务人放贷并以此牟利,逼取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样就在文本的法律与社会的习惯之间产生了分歧。一方面债务人认为债权人违反了古老的法律;另一方面,债权人认为法官不应将已经被社会弃置的法律重新恢复。
略提林原本是贵族,后因借贷而负债累累。他曾多次竞选执政官而落败,在他第三次竞选执政官时,其主要纲领就是废除债务。
他赢得了各阶层中破产者的拥护,但竞选依然落败,这使他决定推翻元老院贵族的共和体制。他答应为债务人取消债务,并宣布富人不受法律保护。
但这样的斗争最终失败。惜撒与嗜提林本属于同一时代,二者有着相似的经历。当三头同盟形成后,便开始大规模宣布公敌的措施。债权人开始极端的害怕起自己的债务人。
后来内战爆发,整个意大利信贷关系紧张,一方面,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为借贷,另一方面,人们也因内乱多次请求惜撒废除债务,但他都拒绝了。惜撒返回罗马后,为应对债务危机而釆取了一系列举措。
在解决债务的问题上,他规定设置一个仲裁人,以战前的价格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估价,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物向债权人给付,以代替金钱,债权人必须接受;公元前年的后半年,他同时规定取消在战争开始之后的借贷所产生的利息,还刻意地提高了对这些财产的估价。
也有学者指出,惜撒还规定针对利息的支付,或者对己经支付利息的,应当在原始借贷本金的基础上予以扣除。
惜撒的处理方式被公认是适当的,他在一些激进的政治家要求的完全免除债务和如西塞罗式保守的债权人阶级要求的维持现状之间做出了巧妙的权衡。
一方面,他消除和减轻了因战争和内乱而引起的取肖债务的恐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保留;另一方面,虽然先前针对债务人人身强制执行的措施被废止,但仍将导致债务人的破廉耻,通过上述措施,他也解除了债务人破廉耻的惩罚措施。
从上述债务立法的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早期债的关系当中,作为主体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尖锐,债务问题本身是社会问题,却不断地以立法的形式得以解决。
在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债权人中心主义从未动摇,但债务立法的路径却由绝对的债权人主义,向对债务人利益兼顾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