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DN现场报道】2016年12月8-10日,由中国计算机学会(CCF)主办,CCF大数据专家委员会承办,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科天玑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CSDN共同协办,以“聚焦行业最佳实践,数据与应用的深度融合”为主题的2016中国大数据技术大会在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隆重举办。
12月9日上午9点,BDTC 2016大数据政策法规和标准化分论坛,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吴东亚主持,她就“大数据政策法规和标准化”的主题进行了扼要介绍,并介绍了在场的参会嘉宾并致以热烈的欢迎。
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副主任谭辉:面向大数据的保密管理策略研究

谭辉分享了《面向大数据的保密管理策略研究》的主题演讲。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安全支撑。谭辉首先论述政务大数据发展与国家保密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然后分析大数据安全保密所面临的主要威胁与风险,着重从保密法规标准、分级保护管理体系、监管技术与策略等方面分享相关研究与思考。谭辉表示,促进政务大数据开放共享和利用的最大挑战也许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与之相关的安全保密政策、法规和管理问题,形势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正面迎接政务大数据挑战。谭辉从大数据及安全保密管理要求,面向大数据的保密威胁与风险分析,关于大数据的安全保密法规标准,面向大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策略这四大方面,详细阐述了国家保密科技评测中心面向大数据的保密管理策略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杜小勇:国家大数据标准化工作进展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杜小勇,为我们带来了《国家大数据标准化工作进展》主题演讲。杜小勇教授表示,政策法规和标准化政策对于产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大数据现在处于行业风口阶段,风在刮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融入新元素。现在智能计算和人工智能也是重要话题,但不代表风口已经转变方向,只是多了一个详细划分。
标准化工作中,形成共同的话语体系很重要,不在同一体系中,只能鸡同鸭讲,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数据的体系。若标准化工作推进不到位,会导致很多问题,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是,如果一个企业的供应商倒闭了,由于没有标准化,每一个供应商的标准不同,那么这个企业的投资就得不到保证。
接着,杜小勇教授从以下三个方面向与会嘉宾进行了分享:
1. 大数据标准工作的背景情况。
2. 过去一年标准化工作组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进展。
3. 对工作组未来工作的介绍。
杜小勇教授表示,与电信行业相对比较成熟的标准不同,软件行业的标准太软,有种拳头砸在棉花上的感觉。这是我们软件行业标准化要面对的困难。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代红:推动标准验证、促进标准应用——大数据标准化助力产业发展
代红详细介绍大数据标准工作组在标准验证、推广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她表示,“标准是一种语言,联通产业各界。除了制定标准外,还需要制定出合乎产业发展、企业应用需求的标准。”大数据标准工作组结合庞大的成员单位资源,在工信部等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各地调研,摸清大数据标准化需求。对于重点标准实行全国试点验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性。对于下一步工作规划,标准工作组继续开展标准调研工作,帮助地方主管部门遴选优秀企业进行标准验证,培育地方标准化能力,并继续利用大数据标准化治理产业发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炜:大数据证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调和
裴炜讲解说,目前北航法学院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将新兴技术同法学结合起来。裴教授表示数据存储需要标准,将数据取出同样需要分析、标准和相应的法规教程。在法律视野下,大数据有两个维度:权利维度、功能维度。
在功能维度,大数据在犯罪治理阶段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优化司法程序中的以下几方面:
- 犯罪数据集成与共享
- 有结果向风险转变
- 犯罪控制前移
- 犯罪控制精准化
- 犯罪矫正个人化
- 提升司法运行效率
在权利维度,裴炜教授提到,利用大数据侦查存在以下挑战:
- 体量大:相关数据 v.s. 无关数据
- 复杂性:有效数据 v.s. 无效数据
- 碎片化:敏感信息 v.s. 普通信息 v.s. 隐私信息
- 即时性:一般存储 v.s. 个案调取
- 多源性:第三方 v.s. 数据主体
- 立法:利用 v.s. 保护
最后,裴炜教授向与会者具体阐述了大数据侦查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以及程序法对于大数据侦查的回应。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大数据发展的产业困惑与法律应对
长期从事互联网法律法规、电信服务和电子商务国际贸易规则研究,重点领域为大数据、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李海英,认为社会大数据的关注点不仅应是数据产业本身,还应该关注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李海英梳理了大数据产业发展中产业和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分析了《网络安全法》等最新立法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对应对这些问题提出思考和建议。
谈到智能时代需要法律制度,李海英认为首先需要法律制度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进行约束,尤其是人工智能需要在超级人工智能产生之前制定规则;其次,立法之前进行产业探索和行业规范。
数据收集和使用需要以下规则约束:
- 通过技术进步、行业自律等解决法律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
- 通过设计解决隐私问题:隐私要在政府数据开放之前、在企业每个业务运营中考虑。
- 加强使用前评估和保障措施: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新使用必须评估其潜在危害,对隐私保护的影响,并且在使用之前,针对潜在威胁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且到位。
- 加强事后追责:将关注重点从收集转向数据的使用环节。将原有“告知与同意”框架,调整为强化原有框架基础上,更加注重事后责任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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