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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煮”公司法:序篇之三象说法

作者:四海财经

一、何为三象说法?

象,万物之形象,存于表象、意象。合理取象是分析理解事物的基础。

本系列文章所以称“水煮”公司法,在乎“水煮”特性,引入取象与类象。三象说法,一来指《公司法》的法律专业形象,文学形象,大众形象之三象,以这三种形象交错来解读来这部商法纠偏一些社会认知。

“水煮”公司法:序篇之三象说法

二来也指作者在自觉与不自觉中以“取象比类”的“心法”来搞“创作”。

三来也有想把庄严诙谐融合,戏说与正史融合,应用文体与小说杂文诗歌融合混搭的意思。

“三象说法”乃本文写作思想方法论,是“水煮”一词的内涵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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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象比类”源自《易经系辞 下》:“古之包牺氏之王天下,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一类万物之情。”意思是说:远古时伏羲治理天下, 仰望天上日月星辰, 俯视大地山川形势, 观察鸟兽的皮毛纹采。和山岭泽壑的轮廓走向, 近的就取象于己身, 远的就取象于百物, 于是画出了八卦。

“水煮”公司法:序篇之三象说法

取“象”是为了归类或比类,就是以所见到的“象”为“中介”,来认识、领悟、模拟。

所以有时在意象的延展中不由自主发散至远……

朋友曾云:于律师善写“八道之文”,何曰“八道之文”?八道非胡说也,然亦非高论。八道者,喻四面八方,不知来路亦无去向,若有若无,似懂非懂,忽明忽暗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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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观之者众

法律,是规则,是逻辑,是……不论如何总是“庄严”,公司法,商法,概念多且部分冷僻。应用虽广,搞懂尤其不易。但是关于法律题材引人入胜者,多是故事演绎。看看故事,读读法条,人民群众有时“恍然大悟”,然而此悟往往大谬不然。

笔者想写《“水煮”公司法》征求意见,声音四面八方来,多数都是当前通行观点:写给谁,面向谁?谁是读者群体?

“水煮”公司法:序篇之三象说法

给法律专业的人以新视角整合梳理,给企业主普法,给投并购领域的人以思考,给广泛大众讲故事,不能融为一体么?

三象说法以盖全,“水煮”之意正是志于此!

释法本庄严,

数论原道难,

万象有新意,

妙法做奇谈。

作者:沧浪之水

编辑:四海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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