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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强制执行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可另案起诉确认范围

作者:法律的生命

2020年4月1日,一审法院受理黄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民初1752号判决书,判决郭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敖某遗产的范围内,返还黄某某借款本金130万元。郭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黄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过程中,一审法院以执行内容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使执行内容明确为由驳回了黄某某的执行申请。黄某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故黄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且向一审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费5000元。

无法强制执行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可另案起诉确认范围

郭某某与被继承人敖某于1990年结婚,郭某某系被继承人敖某的妻子,被继承人敖某于2017年8月10日死亡,郭某某系敖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郭某某与被继承人敖某生前育有一子敖某1,敖某1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敖某全部遗产的继承,并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被继承人敖某的父亲敖某2于1992年死亡,母亲张某某于2010年死亡。被继承人敖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郭某某与被继承人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有:位于××道××村××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赣20**不动产权第0023963号);九笔银行存款合计33139.39元和农村商业银行股金125280股;坐落于城南胜利北路169号地王城市广场××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S0332069);坐落于××路××号××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S0339090);坐落于××镇××花园××栋××单元××室的房屋(不动产证号:0024895);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一辆和江淮牌货运小型汽车一辆;享有对案外人熊某某7710000元债权。

在郭某某与被继承人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某作为借款人,被继承人敖某作为保证人,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产生多笔贷款及还款记录;郭某某作为借款人,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产生多笔贷款及还款记录。

黄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郭某某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所有的坐落于××道××村××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不动产权第0023963号)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判决确认郭某某继承了坐落于××路××号××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驰小:S0339090)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3.判决确认郭某某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所有的坐落于城南胜利北路169号地王城市广场××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S0332069)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4.判决确认郭某某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所有的坐落于××镇××花园××栋××单元××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248953)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5.判决确认郭某某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所有的梅赛德斯奔型汽车一辆和江淮牌货运小型汽车一辆各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6.判决确认郭某某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所有的九笔银行存款计33139.39元和农村商业银行股金125280股份各二分之一的份额;7.判决确认郭某某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对熊某某(合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710000元债权的二分之一的份额;8.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郭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2.黄某某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然(2020)民初1752号案件属民间借贷纠纷,而本案属确权纠纷,且本案是因该民间借贷案件没有明确遗产范围所引起的,故本案不属重复诉讼。

关于黄某某的诉讼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黄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一审法院以执行内容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使执行内容明确为由驳回了黄某某的执行申请所引起,故本案应该是确定黄某某诉请所列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关于郭某某是否实际继承或者代偿问题,在(2020)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2020)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详述,本案不再赘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黄某某诉请所列财产系郭某某与被继承人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郭某某当庭予以认可。故黄某某请求确认诉请所列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遗产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无法强制执行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可另案起诉确认范围

关于黄某某主张的保全费,因该诉讼财产保全行为系为了维护财产保全申请人即黄某某的权利,防止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申请人的判决利益无法实现或者产生其他损失,黄某某要求郭某某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黄某某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确认坐落于××道××村××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不动产权第0023963号)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二、确认坐落于××路××号××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S0339090)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三、确认坐落于城南胜利北路169号地王城市广场××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S0332069)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四、确认坐落于××镇××花园××栋××单元××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24895)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五、确认被继承人敖某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一辆和江淮牌货运小型汽车一辆各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六、确认被继承人敖某所有的九笔银行存款合计33139.39元和农村商业银行股金125280股份各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七、确认被继承人敖某对熊某某7710000元债权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案件受理费297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郭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属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二审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某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是否适格,如适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二、一审判决是否存在漏判和超判情形?就上述争议焦点,二审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黄某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是否适格,如适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

黄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以执行内容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使执行内容明确为由驳回了黄某某的执行申请,为此,黄某某为明确执行内容才提起了本案一审诉讼,故,黄某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适格。郭某某所提黄某某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且黄某某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二审不予采纳。本案虽定性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但从黄某某在一审中所提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判决确认黄某某诉请所列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来看,其实质上仍属于确权纠纷,而(2020)民初1752号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且本案是因该民间借贷案件没有明确遗产范围所引起的,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二、关于一审判决是否存在漏判和超判情形的问题

案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民初1752号、(2020)民终682号]中,已确认郭某某系被继承人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郭某某是唯一的继承人,在郭某某未放弃继承的情形下,可视为郭某某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的全部遗产,无需在本案中再行判决郭某某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就郭某某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未作出判项,不属于漏判。故,黄某某所提一审判决只确认了遗产范围,没有确认遗产已经由郭某某继承了,存在漏判的意见,二审不予采纳。黄某某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郭某某继承了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诉请所列财产),而一审判决主文为确认诉请所列财产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因此,一审判决不存在超判所请的情形,故,郭某某所提一审判决判超所请的意见,二审不予采纳。

无法强制执行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可另案起诉确认范围

至于郭某某所提被继承人敖某所遗留的财产已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郭某某实际尚未继承任何遗产的主张,二审认为,如前所述,本案实质上仍属确权纠纷,至于郭某某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判决确认黄某某诉请所列财产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敖某的遗产,且郭某某可在法院执行被继承人敖某遗产时提出该主张,其权利并不会失权。故,郭某某该意见二审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