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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为何背负了公司的债务?今天我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张先生是东海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该公司的经理。2021年,东海公司

作者:张家口律师那志刚

张先生为何背负了公司的债务?今天我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张先生是东海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该公司的经理。2021年,东海公司与华夏公司签订了三份买卖合同。由于涉及诉讼,张先生担心公司的账户被冻结,无法使用货款,便要求对方将30万元货款分三次打入自己的银行个人账户。

后来,东海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诉讼困境。华夏公司也起诉东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同时将张先生列为被告,要求与东海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判决东海公司返还货款30万元,张先生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东海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承担还款责任。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张先生名下的个人住房,用于偿还华夏公司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东海公司独立承担返还30万元货款的责任,即使无法偿还也不会牵扯到股东的个人利益。然而,由于张先生使用个人账户接收货款,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但实际上还是被股东控制。当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财产混同,同时无法区分公司的责任和股东个人的责任,尤其是公司的账簿与股东的账簿不分或者是合一,公司的资本与股东财产之间出现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时,这就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使用个人账户接收货款就应该视为公司账簿与股东的账簿合一混同,因此他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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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为何背负了公司的债务?今天我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张先生是东海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该公司的经理。2021年,东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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